大学学院关于加强科研服务社会工作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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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加强科研服务社会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倡导和鼓励我校广大师生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特做如下规定。一、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科研服务社会工作。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功能。加强科学研究是服务教学的需要,也是高校为社会服务的需要。以科研服务社会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途径和手段。要在坚持以科研服务教学的同时,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科研服务社会工作,不断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专业发展,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二、科研服务社会工作主要包括:围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等开展的时政性与对策性研究,围绕推动科学

2、技术进步进行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研究,围绕促进文化教育事业繁荣与发展从事的学术创作与专业培训等。服务方式可包括:承担研究项目、转化科研成果、从事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基地与平台建设等。三、科研服务社会工作在学校分管院长领导下,由科研处负责规划、管理与考核,系(院、部)(研究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四、科研服务社会工作实行项目申报登记制度,从事或开展科研服务社会工作须填写XX学院科研服务社会项目申请书和XX学院科研服务社会项目登记表,需签署协议或合同的项目须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或合同。项目申请和登记常年受理。五、凡经学校批准并登记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主持承担市厅级纵向项目,学校将按1:0.

3、5进行经费配套,对无资纵向项目和主持承担的横向项目按校内重点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予以资助(属校内计划立项项目的,学校立项资助经费一并计算)。(二)承担横向项目或从事科技开发、技术培训、科技咨询、信息服务等取得的收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作为创收收益上交学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其科研工作量。(三)以XX学院名义注册成立科技服务(开发)公司、科研实体等,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批准成立的,按校内新上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支持,并参照校内科研机构考核的有关标准进行考核。若公司注销或停止经营,或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目标的,由学校收回启动经费。(四)凡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并挂靠或依托XX学院的学术组织、学术团体,按不同层次给予如下一次性启动经费支持:国家级2万元、省部级1万元、地市级0.5万元;属二级组织者,按下一级标准执行。(五)以XX学院为依托单位,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科研平台或科研基地,学校按照校内新上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支持,并根据年度任务目标进行考核。(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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