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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就是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依据聘任条件,通过严格考核、公正评价、平等竞争、择优聘任,逐步建立完善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三条凡我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申请聘任的人员,均按照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定期聘任,聘期一般为2年。按国家规定接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其退休年龄。第
2、二章聘任程序与方法第五条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指导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聘任工作的日常事务。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聘任工作小组(至少由5人以上组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第六条个人申请并填写XX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职务考核表,各部门、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严格按照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的要求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聘任期满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缓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聘
3、任结果兑现相应待遇。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拟聘任名单,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异议期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一三章续聘、缓聘、低聘、解聘、辞聘与拒聘第八条续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均合格或优秀者,可续聘。第九条缓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实行缓聘(缓聘期间基本工资按90%发放)。缓聘期限一般为一年,缓聘期满经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合格,可以续聘。第十条低聘。缓聘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按低一级职务聘任。低聘人员一年后经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达到原职务岗位职责合格标准的,可以申请复聘原职务。否则
4、,按低聘的职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管理。第十一条解聘。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二)旷工(或出国无正当理11.1.逾期未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三)不能履行受聘岗位职责的;(四)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五)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再聘任的。对拟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学校行文解聘。第十二条辞聘与拒聘。聘期未满一般不得辞聘,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受聘岗位职责,本人应提前提出书而申请,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请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
5、作领导小组研究,30天内予以回复。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所在部门、单位聘任的属拒聘人员。对辞聘与拒聘人员,自学校同意辞聘与本人提出拒聘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限3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或调离学校(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逾期不办理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省管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和管理,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意见。第十四条聘任期满考核时:(一)教学单位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层干部,其教学工作量按以下标准执行: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对应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岗位职责,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40%以上,按教学工作量合格对待;中
6、层副职对应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岗位职责,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50%以上,按教学工作量合格对待。其科研工作量对应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科研工作量的80%,按科研工作量合格对待。(二)非教学单位具有教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努力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并完成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应岗位规定科研工作量的50%,即视为教学、科研工作量合格。(三)经学校批准在职脱产学习或攻读学位的教师,脱产学习或攻读学位期间,修满规定学分(或研修课程成绩合格),并由就读院校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后,按教学工作量合格对待。第十五条新毕业来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
7、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相应职务;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具体情况聘任相应职务。第十六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设岗数额内,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七条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其聘任资格。第十八条个人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申请应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而申请应聘非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经批准聘用后,学校只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按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首个聘期内将结合学校实际参照执行,从第二个聘期开始严格执行。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