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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 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 6号) 要求,为规范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污染物种类等遵循临沂 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确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 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核算方法和审核原则,对拟建或现有排污 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以排污权确 权书形式体现。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 综合环评审批、项目实际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确权,遵循依法、 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
2、原则,确权结 果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时,确权书应明确是否需要变更排污许 可证内容或者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总量确认等要求。现有排污单位涉及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污权确权,除上述 要求外,要综合考虑现有项目总量指标情况,对新增污染物 排放量进行确权。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确权后可通过排 污权交易系统出让。新建项目排污权确权,以建设单位主张的拟建项目规模 进行确权,项目分期建设的,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可以分期进 行确权。第五条排污权确权实行分级审核,县区分局负责初审,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初审结果进行核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排 污权确权时间从接到企业申请后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 日,特别复杂的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第六条排
3、污权确权以年度为单位,有效期两年,逾期后 需重新确权,期间发生重大政策变化或者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的,需重新确权。确权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需聘请专家,专 家费用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第二章确权程序第七条已经建成运行的现有排污单位,可直接向所在辖 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排污权确权。拟建项目以及现有项目涉新扩改建项目的,需要先自行开 展排污总量测算,执测算结果申请确权。列入县区政府关停计划或者依法关停淘汰的,以及依法提 升标准带来的减排量,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直接确权,确 权后纳入政府储备。第八条 县区分局根据排污许可证信息、企业建设和运行 情况、企业现有总量指标情况等,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确权 初审,视
4、项目复杂程度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对新建 项目,需要参考现阶段清洁生产和污染减排要求,以及行业污 染治理绩效等级要求进行核准。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县区分局排污权初审结果进行 审核,如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进行现场核查或组织第三方技术 机构进行核查。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定,经排污单位 确认后发放确权书。排污单位对确权结果有争议的,需二次核 准,二次核准结果为最终确权。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制定主要污 染物排污权确权书样式,确权书应载明排污单位建设规模、污 染物排放总量、倍量替代要求、排污权购买要求、排污许可证 排放总量要求、确权时间和排污单位权利责任等内容。第三章确权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5、排污权确权应覆盖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全部有 组织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以及现有环评编制 技术规定中纳入管理的其他排放方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 权结果以吨/年为单位,至少保留三位有效数字。第十二条排污权总量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已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有组织排放口在 排污许可证中已经许可排放量的,按照许可排放量予以确权。 排污单位认为许可量有偏差的,依据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核准确 权,根据确权结果企业申请对许可证内容进行变更。对于排污 许可证量超过生产实际的,依据规范要求企业变更许可证内容, 超出部分纳入政府储备。(二)依法豁免许可证管理和依据规范排污许可证未对 企业排放口提出
6、许可排放量要求的,依据国家、省及地方现 行排放管理要求,计算排污单位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 行办法(环发2014) 197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已确定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应将现行排放标准(含 深度减排治理要求)转换为绩效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与排 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目前排污 许可量进行比较后,原则上取小值作为排污单位的确权量。(四)未制定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根据国家、省和 临沂市深度治理要求、排放废气(水)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其 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按照集中式污水 处理厂执行的
7、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污染 物排放量。排放量核算结果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 标、目前排污许可量进行比较后,参考排污单位实际运行情况, 原则上取小值作为排污单位的确权量。(五)排污单位排放废气(水)量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1、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废气(水)排放量的规定;2、建设项目生产规模达到设计负荷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预测的废气(水)排放量;3、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4、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六)仅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排污单位,其化学需氧量、氨 氮两项污染物的确权量需核定为零。(七)在企业实际建成运行的设施和污染排放量与环评批 复不一致时,对于高出环
8、评批复的,确权时采用实际建成和运 行设施进行确权。对于分期建设的,如继续建设按照环评批复 进行确权,终止建设的按照现有进行确权。已经建成但实际排 放量低于环评批复的,按照实际进行确权,多余部分纳入政府 储备。第四章确权管理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 排污权确权台账,并实时更新。第十四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后,按照基准价缴税 后即可获取排污权证。拟建单位和新增总量需求的现有排污单 位,需要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指标后获取排污权证。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将排污权确权情况在排 污许可证的“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中进行记录,载明确权 量、确权时间、期限、交易量、交易时间,以及排污权变更等 信息。排污单位应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在执行报告中报告 确权情况。第十六条现有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其排污权确 权结果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即可作为排污单位或建设项目新 增排污权替代指标来源,以及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减排、排污 权交易依据。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权使用过程的生 态环境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