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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管理标准01/01-10-03020104-008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2017-8-9 发布2017-8-9 实施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颁布第二章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2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2第四章基金筹集和缴费办法3第五章企业年金的归属5第六章账户管理5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7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7第九章 风险管控8第十章方案的修改和终止9第H 章 附则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进一步完善企业薪 酬福利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养老保 障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
2、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交股人字(2008) 45号),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国 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企业 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 的组成部分。笫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 建立企业年金,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员工可自愿 选择参加。(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本细则充分考虑员工未来 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 度改革的需要,完善薪酬分配制
3、度和激励机制。(三)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 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纳的资金,同时根据员工的岗位职级、工作年 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四)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中交股份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 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二章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实施本企业年金制度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企业盈利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指标,可以 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而 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
4、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三)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中。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实施 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 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五条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员工。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后可以参加企业 年金计划。(一)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履行期内的(不含 协保员工)。(二)试用期满且为本企业服务时间超过1年的。(三)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将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一)退休。(二)员工身故Q(三)
5、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四)本人申请要求退出年金计划(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内资金 不得提前领取)。第八条 员工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享有领取或转移企业年金计划下 个人账户金额的权利。(二)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第九条员工具有如下义务(一)授权企业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二)授权企业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第四章基金筹集和缴费办法笫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 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渠道列支,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 代缴。第十一条缴费基数(一)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员工个人缴费 基数为员工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
6、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由中国交建 按年度核定。(二)缴费基数按年核定,核定及调整日期为每年的7月1 0, 即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的缴费基数为该年的7月1日核定的额度。第十二条缴费比例(一)根据规定,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为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具体比例每年由中国交建核定。公司将根据每年经济效益情况,在中 国交建下达的缴费比例之内作适当调整。(二)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现,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以后视实际 情况逐步提高,最高为8. 33%。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需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缴费方式(一)企业缴费,按年核定,资金每半年缴纳一次;员工个人缴 费由企业在员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7、(二)公司将全部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中国交建规定的托管 人处开立的企业年金托管专户。第十四条企业缴费的分配企业缴费总额的99%为基本缴费,适用于参加年金计划的所有员 Xo基本缴费采用系数法,按照员工岗位职务、本企业工龄等因素进 行分配。其中80%用于按照岗位职务系数进行分配(即80%的基本缴 费全部员工岗位职务系数的总和X每位员工的职务系数),20%用于 按照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进行分配(即20%的基本缴费全部员工本 企业工龄的总和X每位员工的本企业工龄)。岗位职务系数见附表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员工年金岗位职 务系数分配表。员工岗位职务均按上年12月31日实际在岗职务确 定,公司所属单位服务
8、时间或经组织调动的原单位工作时间,均可合 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Q根据中国交建规定,公司负责人的分配额度按不超过公司本部员 工平均数的5倍确定,由中国交建批准执行。企业缴费总额的现为公共基金。作为基本缴费中按照员工岗位 职务、本企业工龄等因素分配的余缺调剂。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停业、破产及严重经营困难 等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延期缴费或减低缴 费比例,待经营状况好转并开始盈利后,可视情况恢复缴费,也可以 补缴暂停或少缴的缴费金额。第五章企业年金的归属第十六条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收益全部归属于员工个人。第十七条 员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照 为本企业
9、服务年限逐年按比例归属员工个人,直至100%完全归属, 归属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归属比例根据下表确定:本企业服务年限归属比例不满1年0%满1年不满2年20%满2年不满3年40%满3年不满4年60%满4年不满5年80%满5年100%第十八条员工因违法、违纪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 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年金的公共账户(包 括已经归属和未归属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九条 当员工退休或退休前身故的,其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 费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归属员工本人。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含劳动合同到期本人不愿续 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下未归属的企业缴费部分
10、全部划 归企业年金的公共账户。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该 员工的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办法。第六章账户管理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 管理。由中国交建确定的账户管理人为参加计划的员工开立个人账户, 同时建立企业公共账户以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集权益。第二十三条 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纳的资金(包括企业 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和公共基金)及其投资收益。笫二十四条 员工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 账户。企业划入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个人缴 费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第二十五条企业年
11、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分别计 入企业公共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的转移(一)员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新就业单位已经建 立企业年金,则其个人账户应转移至新就业单位;如新就业单位未建 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可继续保留,期间的个人账户管理费等相 关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并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二)员工在升学、参军等中止劳动关系期间,其个人账户可在 公司继续保留,期间的个人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并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因上述原因在公司保留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的,待其具备条件 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一次性领取。(三)员工如需转
12、移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应填写企业年金转移申 请等材料,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托人,由 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进行相关账户转移操作。第二十七条员工个人账户的注销(一)员工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员工个人账户将被注销。(二)员工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员 工个人账户将被注销。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八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年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退休前身故。(三)出境定居。第二十九条年金待遇支付方式企业年金待遇按员工个人账户累积额计发。(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采取一次性领
13、取或多次领取(最多领取年限为15年)的方式。由员工个人提出申 请,提供退休证明,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 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二)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员工 个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退休前身故的应由 公安机关或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支付。第三十条受益人的指定本细则以参加年金的员工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其个人账户财产的 身故受益人。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起草,经公司讨 论批准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14、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并经半数以上 的参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交建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员工通过企业委托中国交建与受托人签订规范的 受托管理合同,并委托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相关管理合同。第三十三条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一)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细则所设立的企业年金 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中交股份公司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二)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 付,具体金额根据中交股份公司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 的约定执行。(三)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细则所设立的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中国交
15、建签订的企业年金 基金托管合同的约定执行Q(四)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细则所设 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中国交建签订的企业 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的制订和实施受中国交建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九章风险管控第三十五条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等机构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 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三十六条受托人在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 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第三十七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规 定定期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受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报 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第三十八条 在受托管理合同与其他管理合同中明确年金基金 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安全性Q第三十九条员工通过中国交建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受 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受托人与其它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 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十章方案的修改和终止第四十条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