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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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 传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爱国卫生工作从环境卫生治 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深化健康东营建设,提高人民 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立法目标】通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 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形成文明健康 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 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工作方针】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

2、中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 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第五条【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和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是 全社会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总体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 同步发展。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维护自身健 康和公共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六条【爱国卫生月】每年四月全国爱国卫生月期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宣传和开展爱国卫生 活动。倡导单位和家庭开展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等活 动,消除卫生死角,减少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第七条【活动表彰】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 规定,对爱

3、国卫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 彰、表扬和奖励。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具体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加强卫 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 和管理水平。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 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 作。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国卫 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负 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 和社会组织、驻村(社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

4、工作。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确定责任人员,实行庭院、 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环境和卫生秩序责任等制度,做 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成员组成】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本级国家 机关、人民团体、高校、驻地部队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 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 府确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作,共 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职责】各级爱国卫 生运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

5、卫 生工作,协同推进健康中国战略;(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 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落实执 行爱国卫生考核评价制度;(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城镇 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倡导、人居环境 整治、烟草控制、健康影响评估等工作;(五)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 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六)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七)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融合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机制。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 工作

6、机制,推进建立行业指导督导、属地管理为主的爱国 卫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 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各级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 活动渗与落实相关群防群控措施。第十二条【工作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爱国卫生工作需要,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配备 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条件等,将爱国卫生工作经 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新技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能 力

7、。第十四条【共建共享】公民应当主动参与爱国卫生工 作,自觉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防止对公共健康造成危害。第三章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第十五条【健康优先】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人 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预防为主、共建共 享似基层为重点,完善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健全管理运行机 制,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十六条【卫生城镇创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制定和实施 卫生城镇创建规划和计划。鼓励开展全域卫生城镇创建,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卫生城镇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 生创建成

8、果,提升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营造 干净整洁舒适宜居的健康环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卫生城镇创建保障和 激励机制。第十七条【基层卫生创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积极开展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基层创建活动。第十八条【健康城镇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分析本行政区域人群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明确主要 健康问题和干预策略,制订健康城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针对本地突出的健康问题,实施重点健康治理项目,开展健 康干预行动。第十九条【健康细胞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 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定期开展建设效果

9、评估, 促进基层社会健康管理水平提升。第四章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倡导第二十条【活动倡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 全社会倡树健康强国理念,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 式,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健康责任意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制订城市 健康公约、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时,应当将倡导文明 健康生活方式作为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支持性环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建设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支持环境,推进城乡 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健康科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大力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建立健全全媒 体协同、线上线下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健

10、康文化宣传 工作机制,推动健康文化进村镇、社区、机关、企业、学校、 家庭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爱国卫生月和卫生主 题日等,引导个人主动学习掌握健康技能,提升健康素养水 平,促进全社会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第二十三条【全民健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设公共健身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 部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动开展全民健 身活动,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第二十四条【教育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检查, 预防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

11、对 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 活方式等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引导学生主动掌握健康 知识和技能,带动整个社会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 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疾病防治知识进行宣传教育。第五章人居环境整治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市、县(区)人民 政府应当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 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 综合整治,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卫 生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环境卫生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 理

12、水平。第二十六条【垃圾污水处理】住房城建管理、生态环 境、商务部门应当按职责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垃圾源头减量、 资源化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管理部 门应当按职责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源头分类收集管理体系, 依法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处理。第二十七条【厕所革命】教育、住房城建管理、交通 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 当按职责推动学校、城乡公共厕所、交通运输场站、农村 户厕、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点、医疗卫生机构等 重点场所厕所的改造建设,强化运维管理和厕所粪污治

13、理, 有效阻断粪口传播疾病。第二十八条【饮用水安全】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 按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城乡生产生活供水、农 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维护,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产、 安全供水全过程维护和监管体系,提高供水保障水平。第二十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市、县(区)人民 政府应当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工作,坚持日常和集中、专业和群众预防控制相 结合,完善病媒生物监测和评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采取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 标准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 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14、第六章烟草控制第三十条【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 展多种形式的烟草危害和公共场所控烟宣传教育,加强对 戒烟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推进无烟环境建设,营造全社会无 烟氛围。第三十一条【无烟环境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无烟场所建设, 倡导建设无烟家庭,扩大无烟环境覆盖面。第三十二条【公共场所控烟】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 共场所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控制吸烟。控制吸烟区域的 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设置醒目规范的禁止吸烟标识,对违 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 康、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履行控制吸烟的监

15、 督和管理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监督执法,明确公共场 所控烟投诉渠道,对被投诉的控烟场所和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党员、干部、教师、医务人员等要主动带头不吸烟,不 在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吸 烟。第三十三条【烟草销售控制】市场监管、烟草专卖部 门应当加大对烟草销售的监管力度,严禁通过网络购物平 台、外卖平台、社交平台、自动售卖设备等渠道销售烟草 制品。第三十四条【烟草广告控制】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大烟草广告监督执法力度产厉查处在大众传播媒 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发布烟草广告的违 法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第三十

16、五条【未成年人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面 向未成年人销售、赠予烟草制品或者放任、唆使未成年人 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青少年宫等场所及周边 200米范围内售卖烟草制品。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加大对影视作品中吸烟镜头的审 核,不得出现未成年人吸烟的镜头。第三十六条【戒烟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牵头建立 和完善戒烟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首诊询问吸烟史, 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第七章健康影响评估第三十七条【制度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 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 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 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实施重大政策、 重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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