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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沿岸种养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海宁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 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海委办发(2021) 48号)有关要求和工 作部署,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上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水环境 质量,打好生态环保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组织开展上 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沿岸种养业整治行动,特制订此实施 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党的党 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2、法规,正确处理好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的关 系,按照“市统一领导、镇(街道)负责实施、部门指导配合” 的工作要求,依法、有序地开展上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沿 岸种养业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稳定农业生产发 展秩序,创新治污机制,建立具有平原特色的农牧结合、生态 高效、资源循环、环境友好的种养新模式,实现农业持续增效, 农民持续增收,人与自然更加和谐。二、工作目标本次整治对象为上塘河、盐官下河和长山河干流沿岸200 米及支流沿岸50米之内所有的水产养殖户、花卉苗木种植户及 畜禽养殖户。2023年底前,完成长山河干流沿岸200米及支流 沿岸50米之内、盐官下河干流沿岸200米之内的整治。202
3、4 年底前,完成盐官下河支流沿岸50米之内的整治。至2025年 底,对上塘河、盐官下河和长山河干流沿岸200米及支流沿岸 50米之内所有的水产养殖户、花卉苗木种植户及畜禽养殖户全 面完成腾退或治理提升。三、工作措施(一)腾退L干流沿岸200米之内5亩以下的畜禽水产养殖场(户) 和花卉苗木种植场(户),原则上一律腾退。2 .区域内全面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 度,治理期限内未通过环评验收(登记)的养殖场(户),原则 上一律腾退。3 .种养场(户)在干流沿岸200米及支流沿岸50米之内腾 退的部分,原则上仍需作为农用地或生态设施用地。(二)治理L治理目标保留的水产和畜禽养殖主体应在治
4、理期限内通过环评验收 (登记)。水产养殖尾水应达到行业I级排放标准。4 ,治理手段(1)水产养殖业汛期防溢。配备引水沟(管)、沉淀池等设施,确保汛期尾 水不外溢。尾水回用。封堵河道排水口,配备灌溉设施、生态沟渠、 生态调蓄塘(生态好区)等,通过农田“零直排”系统进行回 用或消纳降解。水质水量监测。黑鱼、甲鱼、鳗鱼等重点水产养殖场(户) 应配备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水质检测指标应至少包含高镒 酸盐指数、氨氮、总磷。(2)花卉苗木种植业避雨栽培。推广避雨大棚、盆栽等技术,杜绝退水发生。汛期防溢。配备引水沟(管)、截流沟、沉淀池等设施,确 保汛期退水不外溢。退水治理。配备灌溉设施、截流沟、生态沟渠、
5、生态调蓄 塘(生态珏区)等,通过农田“零直排”系统进行回用或消纳 降解。(3)畜禽养殖业汛期防溢。配备雨污水沟(管)、避雨设施、沉淀池等,对 污水进行集中收集,确保汛期污水不外溢。资源化利用。配备灌溉设施、生态沟渠、生态调蓄塘(生 态坪区)等,通过农田“零直排”系统进行回用或消纳降解。截污纳管。建设尾水预处理设施,铺设污水运送管网,使 尾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并按照相关规范就近泵送至城乡污水管网接入点。四、实施步骤按照先环境敏感区和污染严重地区后一般区域、先干流后 支流的次序,试点示范,有序推进,逐步覆盖。整治工作分宣 传动员、实施整治和考核验收三
6、个阶段,实行统一部署、分批 整治、分年考核。(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8月1日至2022月12月31 日)研究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调查摸底等前期准备工作。 沿线各镇(街道)成立工作组,制订本辖区内的整治方案和工 作计划,2022年12月底前将工作任务及时布置到村(社区)、 网格,做好宣传发动,形成思想统一、农户支持、群众欢迎的 良好氛围。(二)实施整治阶段(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 日)沿线各镇(街道)依据调查结果进行逐场逐户研究,按照“一 事一策”的要求,向辖区内相关种养主体下达限期整治告知书, 并逐一签订限期关停、限期治理责任书。镇(街道)要盯紧时 间节点,倒排工作计
7、划,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指导和督 促种养主体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或关停。对逾期不整治的,由镇 (街道)区别情况,会同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市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专班办公室与相 关河长单位加强协同配合,共同牵头并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对沿 线镇(街道)整治工作进行日常督查,督促属地对标对表完成整 治任务。(三)考核验收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12月、2025 年12月)沿线各镇(街道)分阶段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将整治结果 进行公示,并向市级工作专班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级工作专 班办公室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开展考核验收。五、职责分工市传媒体中心:负责对专项
8、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沿线各镇(街道)木本花木 种植业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退水排放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 日常执法巡查,对于违规占地行为,责令其限期关闭拆除,对 未在规定时间内关闭拆除的,依法配合当地政府关闭拆除,并 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市水利局:复核种养业主体是否处于河道岸线、河道管理 范围之内,核查是否侵占河滩河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沿线各镇(街道)水产养殖业、草 本花木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整治工作的指导,推广农业清洁化 生产技术,加强尾水排放管理和技术指导;配合生态环境部门 做好农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 作;对乱丢病死畜禽行为进行查处,情
9、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 关立案处理。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除,对限养区养 殖场违法排污行为(划转事项)的查处;协助配合对违规种植 和养殖行为的巡查执法,支持、协助镇(街道)做好强制拆除 工作。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指导沿线各镇(街道)农业面 源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负责排污申报登 记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市河长办:督促各级河长、河长联系单位加强巡查,及时 发现问题,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 环境分局协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电力公司:配合镇(街道)对违规种养主体、禁(限) 养区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拆除的种养主体,在接到 执法部门的书
10、面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实施限电和断电措施。沿线各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调查摸底工作, 制定本辖区内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 传教育;负责督促各种养主体按规定期限完成腾退、关闭、拆 除或污染治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指导当地种养户转产转业; 落实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及运维。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整治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 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 长,市人大办、市府办、市委统战部、市传媒中心、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 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创建办、市水务集团、市电力公 司分管领
11、导任组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 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 和1名联络员,并抽调生态环境分局及市水务集团各1名干部 赴市农业农村局集中办公。(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 于2022年12月5日前报专班办公室,抽调集中办公人员应于 2022年12月15日前到位)落实属地责任,沿线各镇(街道)、 村(社区)建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落实专人推进, 定期上报工作进度。(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养殖业塘(场)长制,采用“人 防+技防”的手段,实现责任全覆盖,确保整治质量,保障长效 运维。塘(场)长制开展情况纳入生态创建工作考核。L塘(场)长设置。按镇
12、(街道)、村(社区)、网格三级 设置塘(场)长。镇级塘(场)长由镇(街道)党委书记、镇 长(街道办主任)担任,副塘(场)长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 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担任;村级塘(场)长由村(社区) 党组织书记担任;网格塘(场)长由网格长担任。镇(街道) 级塘和村(社区)级塘由属地根据重要程度、塘场面积、养殖 量、氮磷指标浓度和距离河道干流距离等自行确定。距离国控、 省控、嘉兴市级断面监测站上下游一公里内两侧200米内的养 殖塘(场),或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水产养殖塘,应由 镇(街道)级塘(场)长负责。2 .日常巡查机制。各级塘(场)长负责日常巡查,监督落 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时报告、
13、制止、处置生态环境风险及 行为。镇级塘(场)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村级塘(场) 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网格塘(场)长不定期全面巡查。网 格塘(场)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及 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3 .三长联动机制。由市河长办统筹协调,建立河长、田长、 塘(场)长“三长联动机制”,加强资源共享与协同配合,对区 域内种养业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早发现、早整治,助力提 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实现 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共同体的整体保护。(三)优化政策措施。各镇(街道)要加大对整治工作的 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整合环保、资规、水利、 农业
14、等条线资金,统筹用好各级专项资金。要科学编制整治方 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详细的调查摸底,聚焦目标任 务,提出整治目标、技术路线、项目安排、长期运维方案、资 金筹措方案和监测评价制度等。要加强建维指导,委托科研院 所、专家进行科学的指导和监测评估,确保治理方案设计合理、 关键环节技术过硬、整治效果充分发挥。附件: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附件:ICS 13.060.30B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 91012007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Requirement for Water Discharge from Freshwater Aquacultur
15、e Pond2007-09-01 实施2007 - 06 74 发布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本标准生姿起草人:陈家氏、吴伟、胡庚东、IR建宏、悦朝辉、范立民。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的废水排放分级与水域划分、要求、测定方法、结果判定、标准实 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C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
16、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GB/T 7474GB/T 7475GB/T 7488GB/T 11892CB/T 11893GB/T 11894水质 水质 水质水质水质 水质 水质GB 38382002地袭水环境质量标准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例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的分光光度法铜、铅、锌、铺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五日生化需氧母(BODS)的测定稀葬与接种法高铭酸盐指数的测定总磷的测定铜酸嵌分光光度法息氯的测定碱性过硫酸押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1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