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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依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制度制定本行为规范制度。第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学习、熟练掌握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二)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实施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严禁单独执法;(三)执法人员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严禁隐匿、歪曲、伪造事实和证据;(四)执法人员对依法暂扣、罚没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严禁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四)执法人员对依法
2、暂扣、罚没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严禁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五)执法人员严禁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循私枉法,严禁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第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规范着装、仪容整洁、举止文明,遵守以下规定:(一)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应当按时令成套规范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搭,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要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二)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制服内着毛衣、衬衣或内衣时,不得外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
3、匙或者饰物;着制式服装应穿深色鞋(皮鞋或旅游鞋);(三)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纹身、戴墨镜;男同志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同志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四)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席地倒卧;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五)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听取意见要耐心,回答问题要详尽,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六)执勤乘车时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第三条执法人员严
4、禁在工作日和工作期间饮酒,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二)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酗酒;(三)在值班、备勤中饮酒,酒后执法、酒后驾车;(四)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饮酒;(五)利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时机宴请、饮酒。第四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共秩序,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二)充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三)围观和参与社会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四)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五)组织和参与非法集体上访;(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五条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事、因病请假应按请销假制度执行。第六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严禁公车私用。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第七条执勤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或发现违法违章现象无法处理时,必须及时按级上报。情况紧急无法按级上报时,可越级上报。第八条合同人员、公益岗位协管员、临时聘用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