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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全局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公休假应提前请假和及时销假。请销假要填写请(休)销假审批表,机关工作人员交办公室备查;基层单位人员交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查。第二条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批:请假3天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签批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基层单位人员(包括环卫、园林、市政、临时工等)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签
2、批意见后,报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查。第三条中层以上干部请假2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第四条请病假超过一周或长期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病历。不得虚报、夸大病情或提供虚假疾病证明申请病假。第五条市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各大队大队长离开XX市区,要向局长报告并填写离白报备单,交办公室备查。第六条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应先向相关领导电话请假,经批准后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第七条公休假包括年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要避开工作高峰期,遇重要紧急任务应停止休假。第八条请假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向原批准领导及办公室销假,否则视为未到岗,按旷工处理。第九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超过50天的,取消当年公休假,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