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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 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 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 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 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 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2、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 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 施;(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 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 布。第六条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 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第七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 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第八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 理机
3、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 质监站、省公路局。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 价相结合的方式。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 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 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 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 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并公示,于3月底前将
4、交通运输部负责评价的公路施工 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第H一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LOO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 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 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 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三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 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
5、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 体的评分计算见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2)。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 行为由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进行评价,其 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 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 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等评价人对 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厅质监站、市质监站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
6、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十六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 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 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项目日常管理情况,现场管理机 构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 并进行评价,并报项目法人或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对 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或各设区市交通(运输) 局应在交工验收
7、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 价。项目缺陷责任期内有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扣分。项 目建设中和通车运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 定为D级。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 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对公路施 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信用评价信息报送。招标人、项目法人、各设区市交 通(运输)局将信用评价信息按管理职责分别报送厅质监站和省 公路局。其中,招投标行为评价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报 送。履约行为评价、其他行为评价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 次报送。(五)省级综合
8、评价。省交通运输厅于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 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厅质监站对信用综合评价结 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 示期限内向厅质监站提出申诉。第十八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 价,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 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 于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九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 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 合并后企业。第二十条 公路施工
9、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省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优先应用于本省公路建设市 场。(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 省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 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 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 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可参照从业单位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A级。(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 级方认定。第二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
10、 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 情况对待确定,但不得高于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 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 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 在全省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 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 公正。第二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 输)局、厅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 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 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 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 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3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