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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评优条例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读书,奋发向上,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并使我院评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学生评优办法(一)三好学生奖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数的6%。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纪守法,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及道德修养。3、刻苦研究专业知识,努力开拓知识面,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较强,学年综合表现测评成绩在班级学生的前10名者,单科成绩优良。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表现好。(二)单项奖德、智
2、、体诸方面表现良好,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专业研究、文体活动、卫生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获单项奖,其人数不超过学生数的30%。1、德育标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院、系、班做了大量工作,表现突出,或在社会实践中成绩优异,有创新精神的学生干部或同学,授予德育标兵。2、研究标兵研究目的明确,研究刻苦努力,研究成绩在班级居前3名,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前5名者。3、文娱、体育、卫生标兵(含内务整理)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校级或校级以上的各类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或带头搞好集体和个人卫生,成绩突出者,可分别授予文娱、体育、卫生标兵(含内务整理)。(三)优秀学生干部各二级学院、班级及院学生会的学生干
3、部,工作积极主动,表现突出,且研究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年级前15名者,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具体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定,但应征求二级学院的意见。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的比例不超过学生数5%。(四)优秀毕业生三年制专科生连续二年,本科生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且实习、实验成绩优秀,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对于对学校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由学校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其评定的数量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5%。(六)获省、市级以上文学、艺术创作和各类发明、创造奖励,在省、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者,且各方面表现良好,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条在学校评优的基础上,推荐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第三条评优工作毕业生于6月底完成,其他年级于暑假开学后在国庆前评完。第四条评定批准程序1、一、二、三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定,由系组织评定,分别填报“登记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查,由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拟推荐省级优秀的学生(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除上述程序外,需另附事迹材料。2、其他奖项,由各学院组织评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