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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根据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学院所需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用仪器设备。旨在通过细化采购计划和预算,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严肃采购预算,强化采购监督,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金额,为单价或批量仪器设备的人民币金额(其他币种金额应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财务预算制度。第二章采购计划第五条仪器设备需求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须依据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学科设置和教学计划、科研项目、办公业务等要求,需在
2、当年编报下一年度的部门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此后简称“采购计划”)。第六条采购计划须按轻重缓急排序。第七条采购计划包括部门仪器设备的现状、需求,所申报仪器设备的用途、场地,具体的采购品目、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采购标准等。同时提交“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还应包括预计对科研项目申请的帮助、学生使用频次和技能的影响,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重点描述预期使用效率、经济效益和对纵横向项目的帮助,对学科建设、团队建设、专业建设的作用。第八条教学和科研单位的采购计划,须在每年4月20日前分别报送教务处和科技产业处;教务处和科技产业处进行初审,经相关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于5月10日前报送资产
3、管理处。第九条教辅单位和职能部门,根据办公业务配置标准和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本部门的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于5月10日前报送资产管理处。第三章论证评审第十条成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项目及处室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申购项目的收集、整理、汇总;根据仪器设备项目申购方向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制订评审原则,组织评审活动,整理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相关项目及处室负责人具体负责申购项目的汇报、答疑、情况说明及评审后的整改。根据
4、审议情况,按顺序形成采购计划建议。第十一条仪器设备专家评审组成员需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应有熟悉或能指导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基本条件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的校内外专家。专家评审组制定评审办法,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答辩陈述,进行项目质询,向工作组提交评审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评审的基本原则:1.保证重点原则。结合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仪器设备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要系统、准确把握论证项目整体情况,保证重点和急需项目,兼顾一般和常规项目。2,体现功能原则。申报的项目要体现教学功能、科研功能、创新功能。3 .配置先进原则。申报的项目中对设备的配置、功能和参数的选择要兼顾实用性和先进性;要通盘
5、考虑,力求避免教学单位内部、实验中心内部及相互之间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4 .节能环保原则。申报的设备要符合节能环保要求。5,发挥作用原则。要充分论证仪器设备购置前的专业规划、师资队伍、安装场地、基本设施、预期效益等。第十三条相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采购计划立项申请,参加评审答辩。第十四条对部门申报的购置计划,须分级组织论证评审。1.单台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购置计划,由申报部门编报评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其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资产管理处。2 .单台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购置计划,由申报部门编报,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归口
6、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资产管理处。3 .单台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购置计划,由申报部门编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其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工作组办公室,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工作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各级评审部门须负责相应评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审议后的结果,汇总形成下年度采购计划建议。第四章采购预算第十五条工作组办公室将采购计划建议(含10%的预备经费),于5月30日前报送学院计划财务处,列入下年度财务预算建议。第五章招标采购第十六条年度仪器设备采购预算批复后,使用单位须结合学院事业发展实际,确定合理合法的招标参数,向院招标采购办公室编制报送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第十七条院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及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组织采购。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凡使用学院管理的各类经费(含捐赠)申购仪器设备的,均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