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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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结合我市“十四五”地表水国省考断面目标设置和水质提升要求,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省水治办关于印发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以及市污防指关于印发2021年度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的通知(宿污防指2021)5号)要求,修订本方案。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强化县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水污染防治责任、切

2、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为原则,实行“双向补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当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其中,列入省区域补偿考核的断面,市级不再重复考核;对省区域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明确相关县区的分担责任。二、补偿断面布设原则(-)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补偿区域覆盖全市,包括全市主要河流跨县(区)交界断面,南水北调东线控制断面,洪泽湖主要入湖河流控制断面,突出主要水域、水质较差或不能稳定达标水体及“十四五”国家、省级考核等要求,既体现流域全覆盖,又突出重点。水质补偿目标根据国家、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工作目标要求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要求等设定,对考核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明确。(二)结合实际,便于实施优先选择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对目前已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补偿考核断面,适时启用自动站监测结果作为依据;对目前无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补偿考核断面,以手工采测数据为依据,同时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站计划实施,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三)明确责任,便于考核优先选择上下游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市考、各类控制断面作为补偿断面。水质补偿目标综合考虑上下游重要河道水环境质量工作目标,按照“入湖河流严控氮磷、陆域河流全面达III”的原则设置水质目标,原则应严于国家、省水生态

4、环境保护工作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三、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方式(一)补偿断面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列省区域补偿断面,第二类为市域跨县区、跨功能区河流交界断面。(二)考核因子选取高镒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三)水质目标陆域河流断面全部按照III类目标执行;洪泽湖主要入湖河流的总磷指标按O.15mgL执行,其余补偿断面总磷仍按照0.2mgL执行。(四)补偿方式列入省区域补偿断面(第一类断面):市级不重复考核,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监测数据核定及争议仲裁、资金解缴及使用等按照省区域补偿方案执行。市域跨县区、跨功能区河流交界断面(第二类断面):当断面水质

5、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当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受闸坝控制等原因滞流时,若断面水质超标,则由上游地区按照顺流核算补偿资金的30%补偿下游地区,断流或逆流时,上、下游地区之间不补偿。具体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断面类型、正常流向超标补偿方式等见附件。四、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补偿标准1 .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的标准:(1)水质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为50万元;(2)水质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为75万元;(3)水质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100万元。2 .补偿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

6、地区补偿上游地区的标准:补偿断面水质各考核因子均达标时(不考虑客水影响、对照断面抵扣等因素),断面月补偿标准为25万元。(二)资金核算方法补偿资金按月核算。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各超标考核因子“超标倍数X补偿基数”核算补偿资金,当补偿断面水质达标时,按一个断面25万元的月受偿标准计算受偿金额。断面单次监测某因子超标补偿资金=该因子水质超标倍数X单次补偿基数。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二该断面所有因子当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二该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断面年受偿资金=该断面月受偿资金之和。某责任地区某断面补偿资金测算公式如下:

7、其中:P月补一一水质超标时,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的超标补偿资金(当P月补为负值时,代表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超标补偿);P月受一一水质达标时,上游地区接受下游地区的达标补偿资金(当P月受为负值时,代表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的达标补偿);Pi超标一一某次监测水质超标时(任一指标超标视为该断面超标,其他不超标不做抵扣),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的超标补偿资金;Pi达标一一某次监测水质达标时,上游地区受到下游地区的达标补偿资金;d为方向调节系数,按照监测时实际流向进行取值计算,正常主导流向时,d=1;逆流时以“0”计算,d=0;,mm+n为当月按时间分布均匀的有效监测总次数,其中,n为总超标次数,m为总达标次数;

8、Cj某项因子超标时水质浓度;CO某项因子水质目标的标准浓度限值;k为某次监测超标因子项目数(13项)。1 .如遇补偿断面水质受到清淤改造工程施工等影响,暂时无法实施水质监测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或同意暂停补偿监测;若补偿断面所处水体两侧断流、较长时期不能恢复监测的,市生态环境局可视该地区排污汇流走向的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临时加设替代断面继续开展补偿监测;如因流动污染源等原因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2 .如补偿断面水质受上游多个地区来水影响,酌情按污染比例扣减或分摊。3 .如补偿断面水质在较大程度上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影响,可增设上游入境断面作为

9、对照断面,对补偿资金进行适当扣减。4 .补偿断面流向常年稳定无变化的,不进行流向测定,按照正常流向进行补偿资金核算;补偿断面流向不稳定,存在滞流逆流情况的,水质监测时同步进行流向测定;南水北调干线补偿断面不测流向。五、考核分工(-)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工作,负责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数据核定、汇总和解释工作。(二)考核结果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各断面补偿资金进行核算,定期通报各县区、功能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相关政府(管委会)。相关地区如有异议,参照省跨界断面水质污染上游责任举证制度(试行)(苏环办(2022)37号)执行,在收到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

10、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调查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三)资金解缴使用补偿资金和受偿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按年度清缴拨付,各县区收到由市财政下拨的受偿、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 .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污水截污管网建设项目;2 .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整治项目;3 .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生态恢复项目;4 .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排污企业提标整治项目;5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搬迁、关闭或者整治工程项目;6 .相关河流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7 .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8 .其它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六、组织实施本方案自2022年1月I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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