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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螺旋桨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A分部总则-1-第35.1条适用范围-1-第35.2条螺旋桨构型-1-第35.3条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1-第35.4条持续适航文件-2-第35.5条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3-第35.7条特征与规格参数-3-B分部设计和构造-4-第35.11条预留-4-第35.13条预留-4-第35.15条安全性分析-4-第35.16条螺旋桨关键件-7-第35.17条材料和制造方法-7-第35.19条耐久性-8-第35.21条可变距和可反桨螺旋桨-8-第35.22条可顺桨螺旋桨-8-第35.23条螺旋桨控制系统-9-第35.24条强度-10-C分部试验和检查-10-第35.31
2、条预留-11-第35.33条总则-11-第35.34条检查、调整和修理-11-第35.35条离心载荷试验-12-第35.36条鸟撞-13-第35.37条疲劳极限和评估-13-第35.38条雷击-14-第35.39条持久试验-14-第35.40条功能试验-16-第35.41条超转和超扭-16-第35.42条螺旋桨控制系统部件-17-第35.43条螺旋桨液压部件-17-第35.45条预留-18-第35.47条预留-18-附录A持续适航文件-18-第A35.1条总则-18-第A35.2条格式-19-第A35.3条内容-19-第A35.4条适航限制条款-20-A分部总则第35.1条适用范围(a)本规章
3、规定颁发和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所使用的适航标准。(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或更改型号合格证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c)在证明符合本规章A分部,B分部和C分部要求之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或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但是,当申请人无法出示符合第23.2400(C)款或第25.907条要求的证明时,螺旋桨不能在飞机上进行安装;除非该飞机并不要求此项。(d)在本规章中,螺旋桨由列入螺旋桨型号设计的部件构成;螺旋桨系统由螺旋桨和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构成,但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并不必须包含在螺旋桨型号设计中。第35.2条螺旋桨构型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第21.
4、31条所述型号设计定义的螺旋桨所有部件的清单,该清单应索引至适用的图纸和软件设计数据。第35.3条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申请人必须提供经局方审核批准的手册,这些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a)螺旋桨安装说明(1)包含螺旋桨控制系统运转模式和控制系统与飞机、发动机系统功能接口的描述;(2)详细说明螺旋桨与飞机、机载设备和发动机的物理和功能接口;(3)定义本条(a)(2)项要求中接口上的限制条件;(4)列出第35.5条中建立的限制条件;(5)定义经批准使用的螺旋桨液压油(滑油或其他液体),包括质量等级、规格说明、相关的运行压力和过滤等级;(6)声明所制定的为符合本规章要求的假设。(b)螺旋桨使用说明详细
5、说明在螺旋桨型号设计限制范围之内运行螺旋桨时所有必需的规程。第35.4条持续适航文件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章附录A编制民航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第一架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交付之前或者在颁发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标准)适航证之前(视哪种情况在后)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第35.5条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a)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必须:(1)由申请人制定,并经局方批准;(2)直接或者以附注的形式在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加以说明,第21.41条对此做出了要求;(3)要建立在本规章要求的试验所展示出的使用条件和局方出于螺旋桨安全操作的考虑所提出的其它要求
6、的基础上;(b)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必须考虑:(1)功率和转速:(1)起飞状态;(ii)最大连续;(iii)如果申请人做出申请,可以建立其它的额定值;(2)超转和超扭限制第35.7条特征与规格参数(a)螺旋桨不得具有任何试验或分析反映出的、或申请人已知的对使用带来不安全因素的特征或规格参数。(b)如果审定试验过程中出现故障,申请人必须确定原因并评估该故障对螺旋桨适航性产生的影响。申请人必须对相应设计做出改动,并实施局方出于建立螺旋桨适航标准的考虑认为有必要进行的附加试验。B分部设计和构造第35.11条预留第35.13条预留第35.15条安全性分析(a)(1)申请人必须对螺旋桨系统进行分析以
7、评估可被合理预测的所有可能发生的失效所造成的后果。分析考虑:(i)典型安装的螺旋桨系统。当分析依赖于有代表性的部件、假设的接口或假设的安装条件时,在分析中必须声明所做的假设。(ii)随之发生的二次失效和潜在失效。(iii)本条(d)款中的多重失效,或在本条(g)款中定义的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失效。(2)申请人必须总结可能导致本条(g)款中定义的重要螺旋桨影响或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失效,并估计这些失效发生的概率。(3)申请人必须表明,危害性螺旋桨影响后果的预期发生概率不会超过定义的极小可能概率(概率是小于或等于1X1(次/螺旋桨飞行小时)。由于对单个失效估计的概率可能不够精确,导致申请人不能评估
8、多个螺旋桨危害性后果发生的总概率,所以可以通过预测。单个失效引起的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概率不大于IXl(T次/螺旋桨飞行小时,来表明本条款的符合性。如果不能绝对证明可以得到这样低的数量级的概率,那么可以通过依靠工程判断和以往经验并结合正确的设计和试验原理来表明本条款的符合性。(b)如果存在对失效或失效组合的影响的疑问,局方可以要求对分析中的假设进行验证试验。(c)单个螺旋桨部件(如桨叶)发生主要失效的概率无法用数值方式准确估计得到。如果这种部件的故障有可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发生,则这些部件必须定义为螺旋桨关键件。针对螺旋桨关键件,申请人必须满足第35.16条所述的完整性规定,在安全性分析中必
9、须声明这些情况。(d)当要依靠安全系统来避免故障进一步演变为螺旋桨危害性后果时,安全系统连同螺旋桨一起出现故障的概率必须要包含在分析当中。这个安全系统可以包含安全装置,测量感应装置,早期预警装置,维修检查以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程序。当安全系统不在螺旋桨制造商的设计范围内时,关于上述设备可靠性的分析假设必须在安全分析中加以说明,并在本规章第35.3条要求下的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中进行声明。(e)如果安全性分析的可接受性依赖于下述一项或多项,则必须在分析中予以确定,并给以适当的证明。(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维修措施。包括验证有潜在方式失效的项目的可使用性。必要时,为防止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发生,维修
10、措施和间隔期必须在第35.4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公布。另外,如果螺旋桨系统维修的错误,可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则必须在相关螺旋桨手册中包含适当的维修程序。(2)飞行前或其它规定时间,检测安全装置或其它装置能否正常工作。这种检测必须在相关手册中公布。(3)使用无额外要求的仪表。该仪表必须在合适的文件中公布。(4)疲劳评估。(f)如果适用,安全性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指示设备、手动/自动控制、调速器和螺旋桨控制系统、同步定相器、同步装置和螺旋桨反推系统。(g)除了另有局方批准并在安全分析中已声明的情况外,为符合本规章要求,定义以下螺旋桨失效:(1)以下后果认为是螺旋桨危害性后果:(D螺旋桨过度拖拽
11、;(ii)与驾驶员指令的推力(或拉力)方向相反的较大的推力(或拉力);(iii)螺旋桨或其主体部分的脱落;(iv)导致螺旋桨过度不平衡的失效。(2)对于变距螺旋桨,以下后果认为是螺旋桨重要后(i)顺桨螺旋桨做顺桨操作时不能顺桨;(ii)当接到变桨距指令时,不能实施变桨距;(iii)未发出变桨距指令时,而实施了变桨距;(iv)重大不可控的扭矩或转速波动。第35.16条螺旋桨关键件必须通过以下各项定义的程序确保安全性分析中定义的每一个螺旋桨关键件的完整性:(a)定义的工程计划确保螺旋桨关键件在整个服役寿命期内的完整性。(b)定义的制造计划明确了必须符合生产螺旋桨关键件的具体要求,使其具有工程计划要
12、求的特性。(c)定义的使用管理计划规定螺旋桨关键件保持持续适航的要求,使其具有工程计划要求的特性。第35.17条材料和制造方法(a)螺旋桨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用性必须:(1)建立在经验,试验或者两者皆有的基础上;(2)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b)所有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必须符合局方认可的规范;(c)在预期服役的适用条件下,材料特性设计值必须满足材料规范中声明的最严酷的情况。第35.19条耐久性螺旋桨的每一个零件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螺旋桨在翻修期之间的任何不安全状态的发展减少到最小限度。第35.21条可变距和可反桨螺旋桨(a)螺旋桨系统中单点失效或功能不正常不能导致桨叶非指令性运动到低于空中正常
13、飞行时的最小桨距角。对于会使桨距变化至低于空中正常飞行时的最小桨距角的指令性动作,申请人必须在相应的手册中予以记录。若依据第35.15条,结构件的失效满足极小可能的要求,则相关结构件的失效可不进行考虑。(b)对于可以采用某种操作方法来选择低于空中正常飞行时的最小桨距角的螺旋桨,必须设计有能够使机组感知并指示桨叶桨距已低于安装手册中该规定值的方式。这种使机组感知并指示桨距位置方式的失效不会影响到对螺旋桨的操控。第35.22条可顺桨螺旋桨(a)规定顺桨操作可在所有飞行条件下进行,要考虑预期的磨损和泄露。任何对顺桨操作和回桨操作的限制必须在适当的手册中予以声明。(b)使用发动机滑油来进行顺桨操作的螺
14、旋桨桨距控制系统,在发动机滑油系统失效时,必须采用相应的设计措施保证能够正常顺桨。(c)可顺桨螺旋桨必须采取相关设计,确保系统稳定在最低外界环境温度后,能够回桨。第35.23条螺旋桨控制系统本节内容适用于任何对螺旋桨运行进行控制、限制或监控的系统与部件。(a)螺旋桨控制系统在设计、构造和验证过程中需体现:(1)在正常工作模式,备份工作模式和在工作模式间进行转换时,螺旋桨控制系统在申请人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飞行包线里能正常工作。(2)螺旋桨控制系统的功能不会受到规定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包括温度、电磁干扰(EMI),高强度辐射场(HIRF)和闪电。对能够确保控制系统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的限制必须在相关
15、螺旋桨手册中予以声明。(3)若需要机组进行相关动作,则必须有方法指示控制系统模式转化。这种情况下,相关手册中必须包含操作运行说明。(b)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在符合第35.15条之外,还应:(1)控制系统中电子或电器元件的单点失效或功能不正常不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2)典型飞机中直接影响螺旋桨控制系统的失效或功能不正常,例如控制系统安装节失效、着火或过热等,不会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3)在预期的工作环境下,正常螺旋桨桨距控制丧失不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4)螺旋桨间传递数据或共用信号的失效或退化不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c)螺旋桨电子控制系统中的内置软件的设计和执行必须按照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且软件等级应与其执行的功能严酷程度相对应以降低软件中错误的存在。(d)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在飞机提供数据失效或退化的情况下,不发生螺旋桨危害性后果。(e)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飞机电源的丧失、中断或异常不会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