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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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为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山综合治理,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助力绿色发展,按照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要求,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担当意识,着力解决部分地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宽松软”问题,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

2、,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三个努力建成”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压实县、乡、村三级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遏制无许可证采矿、持证矿山超许可事项采矿、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等行为,实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健全矿产“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矿山综合治理、自然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矿山安全形势和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二、主要任务(一)对未经批准无证勘查开采,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擅自开凿地热井、启封已取缔地热井非法开采地热资源,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私

3、挖滥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查处。(二)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因疫情原因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顺延的除外),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后继续采矿,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范围和开采方式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勘查许可事项勘查,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查处。(三)对工程实施中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项目逐一排查,重点核查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建设、矿山整治修复、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设施农业用地等项目,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矿产资源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以工程项目建设为名非法采矿的,坚决整治,依法从严

4、查处。三、实施步骤(一)部署排查阶段(3月23日-4月30日)。1 .制定行动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建立组织机构,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矿产执法监管职能已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制定排查方案和整治方案。各县(市、区)要安排专人统筹协调,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4月23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和联络人名单报送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 .开展集中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逐乡镇、逐矿山(点)、逐项目排查,特别加大对非法勘查开采地

5、热资源、破坏农用地非法采砂等行为的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按要求查处整治到位,确保问题动态清零。排查结束后抓好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3 .加强宣传报道。各县(市、区)要通过官网、宣传栏、电视、报纸等线上线下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专门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有条件的可实施有奖举报。积极引导媒体舆论,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知晓度,努力营造全民共同防范非法采矿、打击私挖滥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TO月31日)。1 .坚决打击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

6、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立行立改,坚决打击,依法依规按程序查处。对非法采矿现场,要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标准取缔到位。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要依法追究非法开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非法开采现场进行恢复治理。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矿产品,以及为非法开采人员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行为,认真查处整改。2 .严肃查处持证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持证矿山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

7、,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对关闭取缔矿山,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注销(吊销)有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毁闭或填实矿井,遣散从业人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矿山,要严格落实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3 .严厉整治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对各类工程项目,超出政策边界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借工程项目名义非法采矿牟利的,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对施工单位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出现重大典型、影响恶劣违法案件的地区,由上级监

8、管部门进行约谈,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当地纪委监委处理。各县(市、区)要建立非法采矿问题排查台账,每周更新非法采矿问题排查表(附件1),建立持证矿山检查台账和涉及矿产资源利用工程项目排查台账,每月更新持证矿山检查表(附件2)和工程项目排查表(附件3),留档备查。自2022年4月起,每月21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月报和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整改进度表(附件4)报送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指导各地将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群众举报较多、矿产卫片图斑较多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报送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总结。四、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合力抓好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一)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联打、联防、联动等手段,负责组织领导本地专项行动,确保发动到位、执法到位、查

10、处到位、关闭到位、监管到位,坚决遏制非法开采行为,有效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各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要求,履行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查处职责,充分发挥基层监管“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矿行为,要全面建立执法监管信息台账,明确责任人和信息反馈时限,定期报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二)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工作的指导,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要对生产矿山的开发利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11、对持证矿山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工程监管,发现以工程名义非法采矿的行为,及时组卷移交乡镇(街道)立案查处;及时注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依法打击自然保护地内非法采矿行为。(三)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开采人提供民用爆炸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相关部门移交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开采案件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做出处理;对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严厉惩处。(四)应急管理部

12、门负责将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的矿山企业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日常监管执法发现的矿山企业非法采矿行为,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持证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施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六)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运输矿产品的管理,积极配合开展联动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矿产品的运输活动。(七)发改部门严格履行电力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按照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关于矿山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矿山行政管理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矿山企业和采矿点出具的停电整治文件、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认定意见,及时协调当地供电

13、企业按照以上部门提供的停电范围和停电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关矿山企业和非法采矿点履行行政停电程序。(八)水利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凿地热井行为。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汲取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非法采矿行为屡禁不止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教训,站在首都“两区”建设的高度,统筹好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成立(强化)工作专班,全力抓好工作落地落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职能部门要充分

14、发挥对下指导作用,纵向传导压力,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县(市、区)要组织乡镇(街道)及资规、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工信、发改、市场监管、水利及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打击,依法严惩、彻底整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唐办发2014)1号)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强大合力。(三)强化监管手段。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航拍、互联网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综合运用群众举报、舆情系统等多种手段,加大用

15、电、用工、运输、销售等各种环节监控,最大限度发现问题线索,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治,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执法监管体系。(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体系;要不断夯实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和提升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村两委发现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的前沿阵地作用;要持续加强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级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监管中的协调联络机制,规范信息报送等工作;要推动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采矿的震慑作用;及时总结提炼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制度机制,努力实现长效常治。(五)强化督导问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盯紧“四区一线”等重点区域,开展暗查暗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以督查促进工作落实。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发生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在全市通报批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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