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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加强对六类机构的监管,规范六类机构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六类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2、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我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约谈(谈话)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一)落实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部署要求。一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
3、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六类机构谈话制度。(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审计厅关于“部分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建立”的整改要求。审计厅指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未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定期约谈制度。(三)推动监管“提质增效”的需要。在日常监管中,约谈已经成为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谈话制度,完善监管规则,规范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二、起草过程为了做好起草工作,我们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依法、民主、科学的要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起草工作。一是开展调研和政策研究。起草组认真研读相关
4、政策法规文件,收集并研究外省六类机构相关制度。二是认真起草初稿。2022年初,我们正式启动初稿起草工作。在文稿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相关调研成果,对相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突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形成了初稿。三是征求意见修改完善。2022年12月,我们将征求意见稿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一行两局”、各市金融办、各地方金融行业协会、本局各处室及广西金融发展中心等41个部门单位公司征求意见,其中5家单位反馈了共13条修改意见,其余单位无意见。经研究采纳9条,不采纳4条。在对各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系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纳的基础上,我们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合法性审查。我们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要求,送我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是提请局党组会审议。三、主要内容本指引主要内容共三章十三条,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谈话的范围、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内容。第一章总则。阐明了起草制度(试行)的依据、约谈类型、对象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范围。第二章约谈对象、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约谈适用情形、约谈方式、约谈人员要求、约谈内容、约谈程序和要求,追责情况与约谈档案报送要求。第三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本制度的解释权、实施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