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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21年4月,民政部修订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根据民政部文件精神,在征询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民政部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进一步简化优化了认定程序。我们在文件起草中,全面吸收了民政部放宽的认定条件,进一步优化审核确认程序。二、我市政策较前变化的主要内容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贯彻落
2、实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出适当调整,主要有:(-)修改了特困人员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将认定特困人员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规定,调整为与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表述主要内容一致,即“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
3、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二)调整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和评估主体。对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标准,拟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明确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主体,不再指定只能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各区可按照规定,结合本区实际自行选择确定评估主体。(三)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职责、程序按照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街道(乡镇)进行设定。明确规定街道(乡镇)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明确和规范了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主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