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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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春市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小经营食品安全管理,营造便利宽松的营商环境,有效规范食品小经营的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经营备案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2、。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食品小经营备案实行一地一备原则,即食品小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备案表。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小经营活动。第六条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备案申请人。第七条食品小经营应当按照食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备案。食品小经营类别分为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第八条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零售、特殊食品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校外托管机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第九

3、条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报所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完成备案。新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第十条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报所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前完成备案。新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第十一条已经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经营者,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第十二条申请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应当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申请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应当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采

4、集表;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信息采集表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者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时,对填报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备案;(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食品小经营备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5、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第三章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管理第十五条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OOOOOl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食品小经营(备案)230717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7代

6、表伊春市、17代表伊美区。第十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校托(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OOOOOI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食品小经营(备案)230717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7代表伊春市、17代表伊美区。第十七条食品小经营备案证明编号不得重复使用。已取消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十八条备案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备案机关各留存一份。第十九条食品小经者应

7、当妥善保管备案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二十条食品小经者应当将备案表张贴、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第二十一条通过网络销售的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表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备案的变更、补发与取消第二十二条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备案信息变更的,备案编号不变。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

8、,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备案表。备案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变更备案决定的日期。第二十五条食品小经营备案表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第二十六条终止食品小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取消。第二十七条食品小经营申请取消备案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经营备案取消表或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取消登记表;(二)备案表原件。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经营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取消手续的,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取消手续:(一)食品小经营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9、二)食品小经营备案依法被撤销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食品小经营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销售和现场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销售和现场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S)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10、、不洁物;(四)具有与销售和现场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六)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七)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A)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九)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十)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等;(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二)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按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十三)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成品

11、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十四)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下列经营行为:(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食用食品;(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五)食品批发;(六)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未做熟的四季豆、豆角,加工制作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七)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第六章食品小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从事食品小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

12、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建立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档案,将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的有关材料、发备案表情况及时归档。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小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备案表之日起30日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或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对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

13、构和现场制售的小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直至取消食品小经营备案。第三十五条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从事食品小经营校外托餐机构和现场制售的经营者不区分风险等级高低,均按D级风险进行管理,每年至少进行4次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第三十六条对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的经营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划分经营者风险等级,按照确定的等级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小经营者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入网食品小经营

14、者的审核。第三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备案从事食品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食品小经营相关定义:(一)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和以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不含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二)食品小超市(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面积在30Itf(含30m2)以下,但不适用于开展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

15、农产品销售活动的食品摊贩。现场制售,是指在固定经营场所内,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经营场所面积在30f(含30Itf)以下,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加工经营方式,所加工的食品仅限本门店销售,但不适用于食品摊贩的现场制售。(S)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餐饮以及看护、辅导等服务,供餐人数20人以下的经营者。第四十条商场、超市主办方自营现场制售的,可按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餐饮类规定审核通过后,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加现场制售项目。第四十一条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商场内租赁场地从事现场制售的,按本办法进行备案。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印发的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伊市监规(2021)1号)同时废止。2022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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