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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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决策事项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

2、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党的领导与遵循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第五条(部门职责)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

3、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等工作。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六条(制定公开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决策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决策机关办公机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编制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工作,征集年度目录备选项目。政府部门应当围绕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结合部门工作和本地实际,按要求报送年度目录备选项目。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4、,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七条(决策启动)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组织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九条(决策草

5、案拟订)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二)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四)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分析说明,提出倾向性意见。(五)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条(征求与协商)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

6、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二节公众参与第十一条(公众参与方式及一般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同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走访、社会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网络平台互动或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法律、法规、规章

7、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取意见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三条(专项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

8、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第十四条(座谈会社会调查)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以社会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以网络平

9、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第十五条(召开听证会的情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平台建设要求)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加强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集中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并通过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第十七条(公众参与意见处理与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

10、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十八条(专家论证的原则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第十九条(组织咨询论证的一般要求)承办单位按下列要求组织开展咨询论证:(一)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二)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选择参与论证的专家应以行业专家为主;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三)组织召开论证会的,参加的专家应当

11、不少于5名;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参加的专家应当不少于9名;(四)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并为专家、专业机构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专家、专业机构提出倾向性意见要求;(五)组织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六)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论证:(七)组织咨询论证,形成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结果运用)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

12、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专家库建设)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市级专家库,健全专家工作规程和专家库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估的一般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除规定不得委托评估的重大事项外,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式确定受托方

13、,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为开展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第二十三条(评估内容风险源风险点)组织对决策事项的下列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风险;(二)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等情形;(三)经济社会、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财政资金流失、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四)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

14、损害等情形;(五)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形;(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风险,包括可能造成破坏性开发等情形;(七)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第二十四条(评估程序和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或风险不可控的评估结果,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风险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五节决策草案完善第二十六条(公平竞争审查

15、)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在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时附上相关说明。第二十七条(决策草案完善与报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进行综合统筹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结合单位实际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出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承办单位召开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正式决策草案,报送决策机关。第二十九条(特定情形下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后,可以提请决策机关暂缓或终止决策程序:(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反应特别强烈,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三)经风险评估认为认为风险不可控、且采取相应措施仍不能将风险调整至可控的;(四)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经调整后仍难以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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