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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结合我县实际,将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统一权责,简化审核确认手续,提高救助对象识别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增强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二、基本原则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
2、的原则和“二变三不变(“二变”即县民政局由审核确认变备案,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由初审变审核确认;“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的原则。三、职责分工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将行政确认下放事项作为民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一)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人员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确认、动态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出具确认意见;做好辖区内低保对象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低保对象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配合教育
3、、扶贫、卫健、医保等相关部门工作,确保信息共享。(二)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低保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常态监管;测算并向县财政申请拨付低保金;指导、监督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做好城乡低保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新增低保家庭或数据年审复核反馈异常的,在乡(镇)确认决定作出之日起的90天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抽查,其中实地调查的比例不得低于30%o(三)县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将低保金及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进行资金拨付。(四)村(居)委会: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
4、会做好城乡低保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四、申请审核确认程序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后,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申请确认程序为:申请人提出申请f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受理f受理公示f家庭经济状况调查f信息核对一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受理公示无异议的,不再民主评议)一资金发放f公开公示。原则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调查、公示、审核、确认等工作。(一
5、)低保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以下简称“人户分离”),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居住在省外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是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
6、定的重大疾病人员;三是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此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二)低保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让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7、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审查。对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备案表报县民政局。(三)受理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受理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应当保障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申请人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反馈公示结果。(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
8、负责”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按照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当场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对入户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后,再由驻村(居)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领导签字审定。(五)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于受理当天向县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六)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进行
9、综合评估审核。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信息,可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对已完成经济状况调查和信息核对等相关程序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申请的条件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七)资金发放。县民政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备案的确认意见向县财政申请拨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
10、金从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计发,在每月10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八)动态管理1 .日常动态管理。各村(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减员名单、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结合县民政局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花名册及村(居)自行报送的死亡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停保或调整。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对停保(含延保渐退)或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2 .县级备案管理。各乡(镇)应于每月10日
11、前将确认后的新增、停保的低保人员(家庭)花名册、资金发放确认表(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二份),以及低保对象名单(电子版)报县民政局备案。3 .年度复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每年应在县民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开展一到两次城乡低保对象年度复核认定工作。五、时间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下放。六、工作要求1 提高思想认识。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是针对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创新改革。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作为民生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2
12、 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及时充实、配强民政事务工作人员,确保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顺利。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相关具体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3 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及时落实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任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工作取得成效。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知晓申报流程。4 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将低保金及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由县级采取购买服务方式30%以上低保对象进行实地核查的,县财政根据实际抽查数量按每户12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核查机构及抽查方式由县民政局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5 严格纪律监督。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严格办理“人情保”、“关系保”,防止“漏保”,严禁骗取、截留、挪用救助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行为将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