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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规模以下农产品加工企业升规纳统、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提质增量、高成长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挂牌,加大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建立和完善规模以下、规模以上、上市后备农产品加工企业培育库(一)建库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建立规模以下、规模以上、上市后备农产品加工企业库(简称三库,下同),健全完善三库企业动态监管机制。(二)分类培育。将规模以下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据上年度营业收入细分为“准规上”(年营业收入1600万元一2000万元)、“幼苗”(年营业
2、收入1200万元一1600万元)、“种子”(年营业收入800万元一1200万元)3类进行分类培育。将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据上年度营业收入细分为支柱型(年营业收入50亿元及以上)、领军型(年营业收入10亿元一50亿元)、骨干型(年营业收入1亿元一10亿元)、成长型(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亿元)4档进行分类培育。从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中优选一批“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等高成长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重点培育。(三)联动推进。充分利用好已出台的各类金融优惠政策,加大对三库企业的优惠贷款投放。整合各级各类项目资源要素向三库企业倾斜。充分发挥金融挂职干部作用,“一企一策”做好三库企业精准
3、对接服务,全方位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二、奖励措施(一)规模以下农产品加工企业升规纳统奖励企业升规纳统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名录系统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享受省级相关政策外,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15万元贷款贴息额度奖励。(二)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提质增量奖励1 .实施金融优惠扶持。在担保机构有关担保总量额度控制范围内,除享受国家、省、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外,根据三库企业的经营情况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优惠贷款额度,并持续提升额度。引导担保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核定三库企业具体额度。2 .企业营业收入增幅提升奖励。鼓励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提质增量,实现企业综合实力提
4、升、综合竞争力提升、产业融合度提升、带动能力提升和绿色发展水平提升。一年营业收入50亿元及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一次性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10亿元一50亿元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1亿元一10亿元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增幅达到4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200
5、0万元1亿元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实现倍增,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三)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奖励1 .上市后备企业金融优惠扶持。对列入全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担保机构有关担保总量额度控制范围内,除享受国家、省、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外,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经营情况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优惠贷款额度,并持续提升额度。引导担保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核定上市后备企业具体额度。2 .企业上市奖励。对实现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100O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主板上市,并将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调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企业
6、上市奖励按照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9号)有效期内执行。(四)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引资奖励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奖励。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和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1名企业负责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奖励按照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济政字(2021)43号)有效期内执行。三、职责分工市农
7、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升规纳统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做好纳统业务指导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推进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提质增量和上市工作;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负责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四、其他(一)规模以下农产品加工企业升规纳统奖励、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增幅提升奖励按照本奖励办法确定奖励金额,且对单户企业的奖励金额不高于该企业当年纳税金额。(二)县(市、区)收到市级奖励资金后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奖励收入应纳税款由奖励对象依法缴纳。(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