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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九、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