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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车间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全国、全省易地搬迁后续扶贫工作现场会精神,扎实做好搬迁后续产业和就业扶持工作,根据关于做好易地搬迁扶贫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左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扶贫车间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的旨在帮助因易地扶贫搬迁进城或在农村没有就业的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工厂企业。第三条加强职业中学和工业园区两个实训基地的运营管理,重点扶持和引进辐射带动强、就业岗位多、成长前景好、市场需求大的企业,加强定向就业培训,搭建企业和搬迁对象就业供需对接平台,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搬迁户就地就近就业,确
2、保实现搬迁对象稳定就业和企业发展壮大的双赢目标。第四条县级扶贫资金要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倾斜,重点支持扶贫车间、产业园等安置区配套产业就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向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倾斜,结合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将易地搬迁后续发展项目优先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和年度资金整合方案,大力推进实施。第五条由当地乡镇和贫困村通过项目申报、使用扶贫整合资金建设加工车间,购进相应设备,引进相关企业,发展各种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在乡在村的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第六条鼓励进驻扶贫车间的企业购进先进加工设备,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从扶贫整合资金予以支付。第七条对于进驻扶贫车间的企业,在脱贫攻坚期间免收租金,免费租赁车间到
3、期后,可优先按市场价续租。第八条要合理确定工人每月的底薪,其余工资实行计件计酬。对在扶贫车间工作半年以上的工人,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第九条鼓励引进企业对吸纳的工人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培训后的就业率应达到30%以上,培训费从扶贫整合资金予以支付或享受全民技能提升培训资金。第十条引进扶贫车间的企业要完成政府确定的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如果完不成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任务,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向主管部门交纳。第十一条进驻扶贫车间的企业和项目按公司模式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对超额完成吸纳贫困户就业任务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和奖励。第十三条扶贫车间项目申请和监管考核工作由所在的乡镇和村委会负责。第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脱贫攻坚期间扶贫后续产业的扶贫车间。如国家扶贫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应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