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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解读标准解读 一、残疾人的定义和残疾类别 二、制定残疾标准的原则 三、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及其在 本次调查统计中的应用 四、残疾标准的变化和特点 五、肢体残疾的定义 六、 肢体残疾分级说明 七、肢体残疾的分级 一、残疾人的定义和残疾类别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调查对象是被抽中调查小区的所有人,包括健全人,重点是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2、;凡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残疾标准和评定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残疾标准及相关方法实施。残疾的概念1.功能与功能障碍 功能是指组织、器官、肢体的特征性活动。本应具有的不能正常发挥时即称功能障碍.后者多属残疾分类中的病损(impairment) 的范畴,属组织、器官水平的障碍。2.能力与能力减弱或丧失 能力是指个体的行为能力.个体行为是指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和集体生活而产生的一切外部活动,个体行为能力是完成上述活动时的在精神和肉体上所具备的力量。能力部分或完全丧失在残疾分类中成为失能(disability),这是独立生活有困难的个体水平的障碍。3、病损或(和)失
3、能造成的社会环境后果 病损或(和)失能后使患者在行动、独立自主、就业、经济自给和社会参与方面,与同年龄、同文化教育背景和同等工作经验的健全人相比,均处于不利的地位,他的行动和所处的地位均不能满足所处环境中周围人群的期望。这种状况反应了病损或(和)失能在文化、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形成的各种后果,是病损或(和)失能的社会表现,是由于残疾而造成社会方面的障碍,在残疾分类中成为残障(handicap)4、暂时与永久残疾 当残疾状态持续12个月及以上时即视为永久行残疾 总之,病损是组织器官水平的功能障碍;失能是个体水平的能力障碍;残障是社会水平的障碍。 我国习惯上将病损、失能、残障三者合称为残疾 。其实
4、只有失能和残障才可以肯定是残疾二、制定残疾标准的原则 标准的制定既要保持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延续性,又要反映变化了的新情况;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符合中国国情;既要具有科学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保持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延续性; 2、与国际社会有关残疾标准和残疾统计接轨; 3、与国内其它行业标准衔接; 4、具有可操作性,残疾评定标准以及具体调查统计方法要简单易行,便于大样本调查。 三、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及其在本次调查统计中的应用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01年正式颁布新的残疾与健康分类体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英文缩写为:ICF)。
5、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统计署将ICF推荐为国际社会残疾调查与统计的标准。本次调查运用ICF的理论模式、分类与编码系统建立了新的残疾分类、分级和编码系统,并将其用于调查方案设计。 四、残疾标准的变化和特点 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相比,本次调查残疾标准在保持延续性的基础上,主要的变化和特点有: 1、类别由原来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五类增加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六类,即把“听力语言残疾”分列为“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两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残疾类别一致。 2、名称上的变化,原来的“精神病残疾”改称“精神残疾”
6、,原来的“综合残疾”改称“多重残疾”。 3 、对各类残疾定义应用ICF,考虑了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等功能障碍因素,与国际接轨。4、尺度的变化: (1)听力残疾 本次调查,听力残疾与语言残疾分开定义及分级。听力残疾强调了永久性听力障碍,分级在数值上除了听力残疾一级与一级聋完全相同外,其他级别在数值上有5-10dB的变化。变化的依据为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听力障碍标准。 在听力测试频率及听力残疾分级上做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残疾标准一致。 (2)言语残疾 本次调查言语残疾的范围除了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残疾,还包括了其他的言语残疾类型,如脑血管病、脑外伤、智力低下等所致的残疾。 (3)肢体残疾
7、 肢体残疾范围有所扩大:在肢体残疾四级中新增: 单侧拇指全缺失;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五、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六、 肢体残疾分级说明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上臂:肩关节和肘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
8、节;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日常生活活动评定身体活动:端坐 站立 行走 写字 生活自理:穿衣 洗漱 吃饭 大小便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0-4.5 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5-8.5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912.5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3-16肢体功能障碍程度的说明上肢 下肢 极重度障碍 所用关节强直或肌肉麻痹失去全部运动功能,上肢全部失去自理生活活动。 下肢
9、所有关节或肌肉损伤失去全部运动功能,不能站、走。 重度障碍大部分关节或肌肉损伤,失去大部分运动功能。上肢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大部分关节或肌肉损伤,失去大部分运动功能,能站,不能行走。 中度障碍 部分关节或肌肉损伤,失去部分运动功能,上肢能部分实现自理生活活动。 大部分关节或肌肉受损,失去部分运动功能,能站,行走困难。 轻度障碍 仅上肢某一关节损伤,轻度运动功能伤失,上肢基本能实现自理生活活动。单下肢某一关节受损,运动功能基本保持,能站,能走,但不持久。 七、肢体残疾的分级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
10、.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3.双大腿缺失;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双小腿缺失;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