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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的考试建造师的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
2、设工程经济(2小时10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小时130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小时130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小时160分)4个科目。目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样专业类别。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学历工龄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专科64本科43研究生班和二学位32硕士学位21博士学位 1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
3、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二、建造师的注册二、建造师的注册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
4、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1、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2、注册申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5、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3、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
6、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
7、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经
8、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9、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