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煤炭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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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东县煤炭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并督促指导产煤乡镇政府制定本辖区煤矿安全发展规划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方面的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2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负责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协助上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煤矿安全大检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煤矿安全生产交叉大检查等工作重大节日、庆典、安全生产特

2、殊时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负责组织全县煤矿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煤尘、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和重要环节事故预防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全县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制定实施落后小煤矿关闭整顿、淘汰落后产能规划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小煤矿关闭退出激励约束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对关闭煤矿进行验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规划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行动,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规定的日常监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协助上级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

3、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督促产煤乡镇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产煤乡镇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产煤乡镇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煤矿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产煤乡镇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4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企业准入条件、办矿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推进煤炭科技进步,促进煤矿正规开采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指导煤矿正规开采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里有关煤矿企业准入条件、办矿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会同相

4、关部门对新建技改煤矿进行验收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落实会同相关部门申报煤矿安全专项资金公告煤矿质量标准化矿井名单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5组织安全事故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安全事故抢救,协助煤监部门事故调查处理6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监督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师傅带徒弟及先培训后上岗等制度落实情况拟订全县煤矿安全培训年度计划负责推选有关人员参加上级培训指导、监督检查煤矿培训机构及企业

5、依法开展安全培训情况7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县委、县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交办的事项8对县管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制度查,对煤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每月召开县监管煤矿安全办公会,通报情况,部署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挂牌督办指导、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台账,并落实跟踪督促整治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事中事后监

6、管制度(-)对煤矿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内合法保留的煤矿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标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管检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煤矿企业实施日常监管检查。(二)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县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所有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活动。(H)专项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由县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四)专项督查。由县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五)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四、监督

7、检查执法程序和措施现场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煤矿企业井上、下实施检查。检查可以采取明察暗访、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组织开展。监管检查行政执法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1 .检查人员制定检查预案,明确检查组人员分组安排、检查主要内容等情况;2 .每次检查至少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向检查对象出示有效证件,经检查对象确认;3 .按照检查预案对煤矿进行检查;4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由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5 .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6 .按照有关规定函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7 .将检查情况及

8、文书整理归档;8 .跟踪督促,根据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提出意见要求。五、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国发2015ll号已取消矿长安全资格证)。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

9、人民政府报告。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

10、的处分。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

11、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现煤矿安全规定含6万吨/年的矿);(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

12、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

1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国发2015号已取消矿长安全资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1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

15、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是有关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相应证照;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四是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具备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安全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开展煤矿安全培训的软、硬件建设情况;(二)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三)专职兼职教师考核合格的情况;(四)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五)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六)安全培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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