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内容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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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 为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实施若干规定,与社会保险法同日实施。w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w 若干规定是社会保险法的综合性配套规章,是对社会保险法中一些原则性条文的细化,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 w 若干规定分别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补充性、解释性和可具操作性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 基本

2、养老保险内容解读基本养老保险内容解读一、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一、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框架w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w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19条)w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21条)w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2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框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框架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特点:覆盖全民,城乡有别特点:覆盖全民,城乡有别城镇职工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制度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 w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五条)说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不再会制订出台。w 征收农村集体

3、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九十六条)二、为二、为“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提供法提供法律保障律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地说:从过去的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了全部用人单位;从单位职工扩大到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人口扩大到农村人口。社会保险范围逐渐扩大,目标“全覆盖” 。 w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w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

4、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强制性)。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w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w 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规定:w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w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w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

5、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w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 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五条),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六十五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

6、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十三条) 三、养老保险实现全国三、养老保险实现全国“可转可转移移”w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w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关系接续:w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7、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资金转接w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转接办法: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8、 w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转接办法:w(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w(四)已经按国家规

9、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待遇领取:w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领取:w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

10、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养老保险待遇分享发展成果四、养老保险待遇分享发展成果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w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w 现行规定 :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养老金调整制度化w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五、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法制化五、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法制化w(一)养老保险费的征缴w(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w(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一)基本养老保险

11、费的征缴1、社保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2、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缴费工资总额的政策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原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执行。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12、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人员的劳动报酬。3、养老保险缴费: 职工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工资规定w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

13、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w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代缴。w缴费上下的基准数:即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w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w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w社保法第十六条

14、规定w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1、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说明1:依据公安部门发放的身份证来确定参保人员年龄;说明2:根据办理退休时情况确定人员身份,女干部要有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女工人要按照企业职工的要求参保缴费。管理技术岗位参保人员退休年龄w男年满60周岁,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

15、员的人员退休年龄w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w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w说明:企业改制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退休年龄w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w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w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

16、费的年限。w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w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人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参保人员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实际提前的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5年。 折算办法:井下、高温、低温等工种,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为一年零三个月(折算率为1.25);有毒有害工种,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为一年零六个月(折算率为1.5) 。w(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的组成:w统筹(基础)养老金w个人账户养老金w过渡性养老金组成。w以“统筹养老金”替代了原来的“基础养老金”统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统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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