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信息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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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局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教育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县教育局信息中心是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承办股室,负责指导、协调机关、直属站校的教育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教育局电教室负责教育局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第五条人秘股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教育局的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教育局信息。第六条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

2、的信息必须按照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格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教育信息网站上及时公布。第七条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拟公开信息目录、内容描述、信息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和备注。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教育局信息中心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查完毕。第九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谁制作、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和贯彻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第十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教育局信息保密审查“初审、复审、审批”三级把关制度。经办信息员负责初审,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县教育局办公室确定并制作

3、、更新、审查,经办领导签发后,予以发布。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股室的,制作信息的人员应当与有关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第十二条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和审查由各业务处完成,发布、归档由网站管理员完成。第十三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1 .教育局规章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 .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及实施和完成情况;3 ,经批准的站校总体规划;4 .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5 .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6 .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7 .县城教师招考、民办教师转正考

4、试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8 .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9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10 .机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途径等情况;IL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信息遵循“统一受理、分别办理”原则,按照申请、受理、承办、答复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申请由申请人完成,受理和归档程序由网站管理员及专门负责人员共同完成,承办和答复程序由相关业务人员完成。第十五条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教育局信息范围:(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教育系统建设或收费方面有关

5、的教育局信息;(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第十六条申请申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站校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和申请人签名;(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S)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理由。第十七条答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

6、说明理由;(S)依法不属于教育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承办部门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十八条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要求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教育局承诺同意公开的以外,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下列信息,教育局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

7、害的;(S)正在调查、取证、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第十九条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获取信息的方法;(二)依申请公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处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S)监督方式。第二十条教育局依申请提供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

8、列内容:(一)教育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S)教育局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局机关或站校园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承办股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S)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教育局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由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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