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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XX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粮食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包括县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县政府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企业储备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
2、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粮食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政府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政府储备。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县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县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政府储备各
3、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县政府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政府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县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政府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县政府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政府储备的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XX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政府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任何
4、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政府储备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政府储备。县政府对破坏县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政府储备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政府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同级或者上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县政府储备的计划第十条县政府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
5、)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县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XX支行共同下达给承担储存县政府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县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本县的承储企业实施县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第十二条县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至40%,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左右。县
6、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根据县政府储备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县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XX支行联合发文轮换。第十三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将县政府储备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抄送县财政局、农发行XX支行。第三章县政府储备的储存第十四条经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并征求农发行XX支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县政府储备的任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与承储县政府储备的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
7、的,其储存的县政府储备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调出另储。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县政府储备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县政府储备的数量;(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S)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县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将县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县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
8、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县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县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县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A)擅自动用县政府储备;(九)擅自串换县政府储备的品种、变更县政府储备的储存地点;(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政府储备陈化、霉变;(十一)经营县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十二)其他违反县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政府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
9、性检查;发现县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政府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县政府储备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并征求农发行XX支行的意见制定。第二十条县政府储备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补贴
10、、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审核承储企业补助资金使用申请后,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及时足额兑付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XX支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XX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XX支行的信贷监管。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XX支行核定。县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政府储备入库成本。第二十四条建立县
11、政府储备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并征求农发行XX支行的意见制定。第二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县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及省农发行。第四章县政府储备的动用第二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完善县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政府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政府储备的建议。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政府储备:(一)本县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12、需要动用县政府储备;(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动用县政府储备,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九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政府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政府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政府储备动用命令。第五章县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政府储备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
13、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政府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承储任务。第三十二条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政府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4、。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四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加强对县政府储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危及县政府储备储存安全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农发行XX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政府储备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XX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XX支行等有关部门
15、不依法履行县政府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XX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依据XX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
16、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政府储备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和农发行XX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第三十九条破坏县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政府储备,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县政府储备的储存任务。第七章企业储备第四十条县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