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的理论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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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会计的理论与实务1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 民事案件:优势证据; 行政案件:介于二者之间2司法会计:法律与会计的界限在哪里? 会计师应当学点证据规则; 律师应当学点会计。3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净值理论和支出理论是目前国外经济犯罪案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两种法务会计方法。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方法的分析将会发现,法律的公平观念是非常直白、常识化的。复杂的会计学逻辑和假设在这里似乎变得并不重要 4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净值理论。法务会计上的净值理论最早来源于美国国内税务署。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1条,所有纳税为应当报告所有的纳税收益。当纳税为没有报告所有的税收收益时,国内税务署采用净值法来确认未报

2、告税收收益的数量。净值法对于那些聚敛大量钱财的有产者来说是适用的,而对于那些无产者或者将所有收入都花掉的为来说是不适用的。国会1970年立法将净值法扩充到有组织犯罪领域。5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净值法不是一种会计方法,而是通过间接证据得到的一种证明方法。国内税务署试图通过资产减负债的公式来确定一个“开放的净值”。这样就提高了调查期纳税人后续年份的净值。纳税人的未扣除个为支出减去非应税收入被加到每年净值的增长中去。这个数据将被用来与报告收益进行比较,二者之间将被认定为非报告收益。下表可能用来说明这个理论: 6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第一年 第二年 资产 资产 减:负债 减:负债 等于:净值 等于:净值 减

3、:第一年净值 等于:净值增长 加:不可扣除的费用 减:免税收入 等于:校正后的应税收入 减去:报告的应税收入 等于:未报告应税收入 7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净值法修正后用于犯罪调查。二者基本理论一致,但是目标不同。犯罪领域的运用是确定非法收入的数量。与税法中关于净值的定义一致,犯罪领域中的净值法也是用资产减债务。它证明每一后续年度的净值增加。被调查为的个人支出将被加到每一后续年度净值的增加中去。从而得出一个总收益。合法收益将从中减除,以确定非法收益的数量。下表展示了这个理论: 8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与净值理论相对应,另一个法务会计中重要的理论叫支出理论。该理论最早也来自美国国内税务署,目的是为了确定

4、未申报应税收入。支出理论不适合于那些聚敛资产的纳税人,而适合于那些将其收入全部用来“潇洒”的纳税人。本方法经1970年美国国会立法,推广到有组织犯罪领域。 9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支出法同样是一种通过间接证据进行的证明方法。国内税务署通过确定总支出,减去总的免税部分,得到一个调整后的总收入。免税和明细的扣除额被减掉后,就得到了校正过的应纳税收入。这个数据与报告应税收益比较,二者的差额将被定义为未报告应纳税收入。下表用来说明这种理论:10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年度 总计 费用减: 总免税来源等于: 调整后的总收入减: 明细的/标准的扣除额减: 免税等于: 校正后的应纳税所得减: 报告应纳税所得等于: 未

5、报告应纳税所得 11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与净值法相同,支出法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使用时,基 本的目标是确定非法收入。其计算方法是,用总支出减去合法来源,得到非法所得。下表将说明这一理论: 12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年度 总额 支出 减: 合法来源 等于: 非法来源 13司法会计基本理论 可见,不管是净值论还是支出论,其背后的会计含义都十分直白。也就是说,法律对于财务数据的计算,并不尝试遵循复杂的会计逻辑。法律所要求的,不是实质重于形式,而是形式上的公平,并期望通过这种公平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也许,这就是法务会计自身的特有逻辑。 14证据属性 相关性:所谓相关性(Relevancy),是指证据必须通过某种

6、方式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可采性:所谓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15证据属性 相关性:所谓相关性(Relevancy),是指证据必须通过某种方式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可采性:所谓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16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 所谓专家,是指或是凭借实际经验或是通过认真学习能够就某一门科学、艺术或是行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资格提出明确意见的人,而那些没有经过具体训练或是特别学习的人,不能胜任提出准确的意见或是得出正确的结论。专家意

7、见(expert opinion),或称专家证词(expert testimony)、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顾名思义,即是指上述专家应当事人或法院的要求,针对诉讼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性问题所提出的能够用来作为证据材料的个人看法、观点或论断。 17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 1.当事人的专家证人 在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和律师一样,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武器,根据当事人指示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并服务于委托人,费用由当事人支付。美国证据法学家Langbein将专家证人比喻为“萨克斯风”,律师演奏主旋律,指挥专家证人这种乐器奏出

8、令律师备感和谐的曲调。对专家证人提供的专家证言,通过交叉询问揭示其偏见,由陪审团来决定其真伪。 18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 2.事实审理者。虽然法律规定法院也可以指定专家,但法院一般不愿意行使这项权力。有时,法庭也可能任命专家作为事实审理者(Trier of Fact),帮助法官裁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此时,专家扮演的实际上是法官或陪审员的角色。 19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 3.律师的助手。有时,专家在诉讼中还可以受雇于当事人的律师,担心咨询顾问(Consultant)的角色。作为咨询顾问的专家不出庭作证,也不发表任何正式的专家意见。律师工作特权将保护专

9、家的意见、讨论和工作成果被对方当事人获悉。 20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 大陆法系:“鉴定人” 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证人。鉴定结论是与证人证言并列的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形式,专家是从属于法院的鉴定人,其选任和指示一般属于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为有必要时,甚至可以主持鉴定人的工作。 21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 大陆法系:“鉴定人”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人数。特定鉴定工作已经在公共鉴定人的,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另选其他人员。鉴定人是从事特定种类鉴定工作的公共鉴定人,或者公开从事具备鉴定所需知识的科学、艺术、行业工作,或者由政府指派、授权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接受指定

10、。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作成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有必要时,甚至可以主持鉴定人的工作。 22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 大陆法系:“鉴定人” 在德国,法理上将鉴定人看作法官的助手,以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因此德国要求鉴定人必须完全中立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律规定像要求法官回避一样申请鉴定人回避。原则上鉴定应当事人的要求而进行,但法院依职权也有可能采用。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就特定种类的鉴定工作,已有由政府任命的鉴定人时,只有在特殊情况有必要时,才另行

11、选任他人为鉴定人。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其一致意见。 23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 大陆法系:“鉴定人” 根据专家鉴定人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大陆法系反倾销调查中对财务专家鉴定人的选任为调查机关的固有职权。这是基于行政职权主义,从保障专家的公正性、中立性从而确保结论的客观性角度出发,在立法精神上要求对财务专家的选择应超越当事人各自的诉讼利益。 24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 中国诉讼法上的“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

12、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5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 中国诉讼法上的“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6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必须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

13、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27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必须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28鉴定人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询 鉴定人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鉴定人发问。29鉴定人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鉴定人的回避,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两种,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30鉴定人不得做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

14、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1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32民事诉讼中的

15、鉴定人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是否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3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是否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4鉴定人不得做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

16、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35民事诉讼鉴定程序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6民事诉讼鉴定程序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7民事诉讼鉴定程序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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