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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趁茂栋诈骗一案,有福州是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查明: 被告人陈茂栋以帮助拉货为由,与在福州的被害人李惠清联系,并要李汇款. 2000年3月23日李汇人民币3万5千元到山东省聊城市农业银行聊城分行陈茂栋的名下,当天陈与他人驾货车到河北省青县修车,次日陈茂栋便独自赶到聊城市,从银行取走全部款并编造收取款后在银行外面被人抢劫,由他人送到高唐县治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谎言,为此掩盖骗款的去向。现赃款已全部退给被害人。二、我们认为被告成立诈骗罪的理由: (一) 客观要件:被告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被告陈诉的抢劫行为,并不具有真实性 被告将3万5千元分散放在衣服口袋里,同时身上还有一部手机与200元现金,但只有3万5千元被抢了 。2、难以认定被告住院行为的真实性 高塘县人民医院证明被告在2000年3月24日25日未在本院办理住院手续。 3、被告并未报案 东昌市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证明2000年3月27日未收到报案。 被告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骗取了3万5千元。(二) 主观要件:被告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表现为:明确表示拒不还款。四、诈骗数额 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0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00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诈骗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