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七章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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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 关某与周某曾于关某与周某曾于2000年年10月月8日订立一份房屋租赁日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其中规定关某将其三间平房租给周某,租期合同,其中规定关某将其三间平房租给周某,租期2年,年,每月租金每月租金 800 元。合同订立后,关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元。合同订立后,关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其三间平房作抵押向胡某借款其三间平房作抵押向胡某借款12万元,双方于同年万元,双方于同年10月月28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关某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关某1年后不年后不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胡某。合同订立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胡某。合

2、同订立后,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周某。后,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周某。2001年年11月初,关某月初,关某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胡某协商订立了一份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胡某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将该房屋作价将该房屋作价10万元冲抵债务,另外万元冲抵债务,另外2万元万元3个月后付清。个月后付清。同时,双方决定于同时,双方决定于12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1月底,月底,胡某正式通知周某,三间房屋已作价转让,胡某自己要胡某正式通知周某,三间房屋已作价转让,胡某自己要搬进来往,希望

3、周某在搬进来往,希望周某在12月底搬出。周某提出关某将该月底搬出。周某提出关某将该房屋抵押时他并未表示同意,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房屋抵押时他并未表示同意,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胡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胡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一、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一)担保的概念一)担保的概念 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二)(二)担保方式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合同担保的方式的方式保证保证抵押抵押质押质押留置留置定金定金 二、担保法的概念二、担保法的概念 n 担保法担保

4、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关于适用关于适用若干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自,自2000年年12月月13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年10月月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 。三、反担保三、反担保 n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主合同主合同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反担保反担保 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人第第三三人人四、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5、主合同无效一般担保合同无效(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第二节 保证 n 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n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6、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中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为。其中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债务人,而债权人既供担保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债务人,而债权人既是主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关系中的是主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债权人。 保证是一种人保? 二、保证人的资格二、保证人的资格 n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资格,具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n对于保证人来说,这种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主要表对于保证人来说,这种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其应当

7、拥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现在其应当拥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n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织贷款进行转货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n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三、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 n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是指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8、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协议。n保证合同应当以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订立。订立。n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 1)被保证的主债)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权种类、数额;(2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4 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5 5)保证的)保证的期间;(期间;(6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n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并不影响该合同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9、对欠缺的内容,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的效力。对欠缺的内容,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补正;当事人没有补正的,依据担保具体情况协商补正;当事人没有补正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予以确定。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四、保证方式(一般、连带)四、保证方式(一般、连带) 1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债务人务人不能不能履行债务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证责任的保证。n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是有主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是有主次和先后顺序的,债务人是主要责任,保证人是次和先后顺序的,债务人是主要责任,保证人

10、是补充责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是第二顺补充责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是第二顺序。序。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n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方式下,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没有履行债务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证

11、责任。n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没有主次和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没有主次和先后顺序之分。先后顺序之分。n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五、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五、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n1 1共同保证共同保证n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为一个债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为一个债务提供保证。务提供保证。n共同保证方式:共同保证方式:(1 1)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每个保证人的保证份)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每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各个保证人仅以约定的份额为限承担保证责额,各个保证人仅以约定的份额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彼此之间不承担

12、连带责任。任,彼此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2 2)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各保)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都负有清偿责任,保证人之间承证人对全部债务都负有清偿责任,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担连带责任。 2 2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n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是指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所提供的保证。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所提供的保证。n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即对以后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

13、权利。即对以后发生的债权发生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六、保证责任六、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1.1.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代债务人履行债务; 2.2.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二)保证责任的范围(二)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三)保证期间(三)保证期间 n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n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14、行期届满之日起6 6个月个月。n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6个月个月内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的免除(三)保证责任的免除 (1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的;(2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没有取)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3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1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4 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相应请求权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相应请求权的;(5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6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

16、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在其提供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7 7)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四)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四)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n1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n在由于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应就自己由于过错为无效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n通常认为,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其主观上就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1 1)保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属于保证人自身有过错,)保证人不具备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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