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关于实行精神文明工作责任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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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关于实行精神文明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如下:I、精神文明建设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医院改革发展大局,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做到统一领导,统一实施,团结协作,分工负责。2、医院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负责制,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活动的开展,各科室要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科工作的开展。3、各科室要切实加强责任心,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落实,做到层

2、层分解,人人有责。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科室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到工作有方案、有部署、有考评、有奖惩,确保全院各项工作的同步发展。4、院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定期召开调度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通报批评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步工作。5、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与奖惩。院领导小组根据我院精神文明及医德医风建设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科室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晋升晋级、职称聘任、奖金分配、先进评比挂钩。对在工作中发生问题的科室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评先资格,对有违纪行为的不得晋升晋级,井取消职称、职务聘任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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