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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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稳岗补贴;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即裁员率低于当地上年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按60%给予稳岗补贴;对其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50%给予稳岗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

2、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逐一列出)(二)优化企业融资服务。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鼓励不收取企业客户保证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年日均担保余额达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日均担保余额8%。的

3、比例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对年度就业岗位增长10%以上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占50%以上的企业申报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项目,政府投资基金要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人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二、扶持大众创业带动就业(三)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的,最高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四)强化返乡创业政策扶持。扩大“雁归农谷创在”品牌效应,全面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

5、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积极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等创建活动,按规定给予奖补。对返乡创业企业在创业示范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五)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

6、局等)(六)给予培训生活费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培训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七)促进培训与产业发展、技能需求联动。全面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对采取新型学徒制方式培养技能人才的企业或院校给予相应补贴。推进“大工匠”工作室建设,对新入选的“大工匠”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设资金扶持。鼓励校企合作共建“厂中校”“校中厂”实习实训基地,经同级人社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改进创新培训管理,采取公布培训计划、网上自主报名、

7、菜单式选学、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实用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四、实施就业援助帮扶就业(八)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九)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实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资金补助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及时足额落实临时价格补贴

8、、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人员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十)精准施策推进就业扶贫。深入推进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分散加工生产、用工形式灵活的企业到乡村创办“扶贫车间”带动就业。依托产业扶贫加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更多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脱贫增收。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劳动力,结合实际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五、落实各方责任保障就业(十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市政府建立就业工

9、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责任单

10、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十二)强化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优化流程,精简证明,推动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和统筹使用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高效落实。(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十三)引导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转型生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社局,重大问题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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