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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护河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管好用好护河员公益性岗位,保障我县河道水清岸净,根据关于全面建立护河员制度的通知(X办发(2017)X号)关于统筹使用好护河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X人社发2021)X号)关于修订XX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和购买劳务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X巩固衔接办发(2021)X号)等精神,特制定XX县护河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县境内河流河段情况,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人社局将全县245名护河员指标分解到各镇,由各镇初选申报,县河长办负责对各镇申报的护河员进行资格复查认定,并做好教育培训等工作;各镇负责指导监督护河员河湖管理保护责任
2、和措施落实,各镇镇长是护河员制度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护河员管理保护具体河段,明晰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第二条护河员公益性岗位优先从安置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对象”)中选聘,要优先选聘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员。安置“三类对象”年龄为男、女1660周岁以内,安置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为法定劳动力年龄以内(男1660周岁以内、女1650周岁以内)。超龄或到龄后不得安置。工作年限从2022年1月起重新计算,工作年限不得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安置年限上限
3、或年龄上限的必须退出护河员公益性岗位。第三条护河员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定期巡查、记录、报告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制止乱采、乱倒、乱捕、乱建、乱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有关问题收集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对河湖管理保护每天一巡查,每周集中清理一次责任河段,确保河道清洁;(三)巡河日志以及河湖管护资料的记录归档管理;(四)河湖管理保护其他相关工作。第四条安置单位(村委会)要与护河员公益性岗位对象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具体的岗位职责,由安置单位负责建立日常考勤、月考核制度,由各镇负责收集当月考勤、考核结果及村级补贴表,复核把关后发放岗位补贴。各村考勤员要按规定及时、认
4、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交村委会,每月底前由安置单位会议研究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护河员每月少履行一次岗位职责按劳务协议约定的月工作量(工作次数)扣减相应比例的补贴,扣完为止。对超过半个月不能正常上岗的护河员要予以解聘,对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考核为不合格的要予以解聘,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要予以淘汰。各镇应在每月底前通过安置对象的“社保卡”代发到人。第五条对易地搬迁社区安置对象按照“岗随人走”的原则,由安置社区所在镇村(社区)与迁入地社区妥善做好岗位衔接工作,在迁入地有名额、有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聘用。不得出现“人岗分离”情况。对工作不力、激化矛盾、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条本办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