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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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确保我县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7号)、XX省社会救助条例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X退役军人厅发(2020)45号)、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X退役军人局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帮扶援助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体现尊

2、崇优待。按照“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确保我县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实现共同富裕。第三条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援助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要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第五条强化服务效能。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一次申请、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工作机制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第三章帮扶援助对象及条件第六

3、条帮扶援助的主要的对象(一)户籍在XX县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二)在XX县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户籍在XX县的现役军人父母(直接抚养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帮扶援助:(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四)

4、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二)本人拥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故拒绝就业的;(三)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四)组织煽动、串联聚焦、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第四章帮扶援助情形及标准第九条帮扶援助分为生活援助、医疗援助、住房援助、教育援助、就业援助、其他临时性

5、援助等六种方式。(一)生活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生活援助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形式发放,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计发,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月一发。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次月停止发放增发部分的补助。(二)医疗援助医疗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发生符合我县医疗救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10%进行医疗援助,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时不再进行医疗援助,医疗援助

6、经费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预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民政局积极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三)住房援助帮扶援助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先给予相应帮扶援助。被列入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的帮扶援助对象,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四)教育援助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

7、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教育局筹措,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五)就业援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和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处在劳动年龄段的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六)其他临时性援助1 .对因自然灾害、火灾、溺水、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原因造成退役军人死亡的,给予其遗属一次性帮扶援助3000元。2 .对因参

8、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给予其遗属一次性帮扶援助1万/人。3 .帮扶援助对象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3000元;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牺牲的,给予其遗属一次性帮扶援助1万元。4 .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元。5 .帮扶援助对象因火灾、自然灾害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5000元。6 .因病致困帮扶援助对象住院或门诊治疗,经医疗机构减免、报销、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年度内(指申请时的12个月

9、内)个人支付超过1万元至2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100O元;超过2万元至5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2000元;超过5万元的,给予帮扶援助5000元。(七)社会化援助。主要是通过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第五章帮扶援助的主要方式和程序第九条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开展好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对年度内出现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经社会保障后仍特别困难的,按照本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核查公示、县级复核

10、审批的程序给予帮扶援助。(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县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填写的可由退役军人服务站代填写),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1 .XX县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2 .身份证复印件;3 .户口本复印件;4 .退役证复印件;5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6 .因病致困的住院病历、出院报告、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其他致困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村(社区)受理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按照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交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了解其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上

11、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三)乡镇(街道)审核公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调查、严格审核把关,形成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四)县级审批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乡镇(街道)服务站提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提出帮扶援助建议,提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原则上一月一研究,并按照社会化发放帮扶援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特殊情况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可先行救助,再完善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第六章工

12、作要求第十条强化服务意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要坚持实行常态化联系机制,结合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节点开展走访慰问,了解帮扶对象实际生产生活状况,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第十一条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第十二条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具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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