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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宅基地动态巡直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XX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X政办发(2020)X号)、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X政函(2022)X号)和XX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实施办法(试行)(X办发(2021)X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宅基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获中
2、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以及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内容占用宅基地非法新建、翻建、改扩建住宅的行为。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网络建设和宅基地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网络建设和行政检查工作。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原则,实现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第二章三级动态巡查网络建设第六条村级动态巡查由村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村两委干部、村级农村宅基地协管员等人员组成宅基地动态巡查队伍,开展村内全覆盖、网格化动态巡查。乡镇对村级动态巡查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乡级
3、动态巡查由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县级动态巡查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检查。第三章动态巡查检查内容第九条村级动态巡查内容是指及时发现本村占用农村宅基地非法建房(含新建、翻建、改扩建)中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甲乙建、批东建西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农村村民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批准的四至位置、主体结构、层数层高、工队资质、建筑风貌等内容建设。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上报乡镇。第十条乡级动态巡查内容是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村庄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
4、第十一条县级动态巡查内容是指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全县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发现的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通知相关乡镇依法查处,并对查处结果进行跟踪管理。第四章开展日常动态巡查第十二条村级动态巡查要按照人口规模或自然村设置网格,科学划分网格单元,确保村域范围全覆盖。要定人、定区域巡查,做到谁巡查、谁报告,巡查结果记入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台账,坚持“日报告”“零报告”,每天将巡查结果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第十三条乡级动态巡查由乡镇组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本乡镇行政区域所有村庄进行巡查,每周巡查行政村不低于所辖行政村的25%,以月实现辖区行政村动态巡查全覆盖,巡查结果记入乡镇
5、宅基地动态巡查台账。对农闲期、节假日等违法行为易发时期应加大巡查力度。第十四条县级动态巡查由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行政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县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台账。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正在施工的建房行为,第一时间告知相关乡镇,乡镇要及时组织进行核实核查,涉嫌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的及时进行查处,查处结果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第十五条各乡镇每月底将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台账报县农业农村局。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的各类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七条乡镇要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追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