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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25号)、XX省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2、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
3、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列养率需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第二点第四条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原则上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要求,明确和落实交通运输等部门、乡级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
4、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乡级政府要根据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分管负责人,确定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落实管理养护力量。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支持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为低收
5、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县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主要内容为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路况水平等;其中路况指标以省交通运输厅自动化检测结果为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4O%。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的第二点第二条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第三点第三条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第二章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
6、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县级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及县财政预算。(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和省市要求等因素
7、进行调整。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按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标准执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省级切块到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第四点第二条(二)县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每年不低于:县道年公里10500元、乡道年公里5000元、村道年公里2500元;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第四点第二条现行实际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不得降低。XX省人民
8、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第四点第三条第十条县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政府预算中安排的必需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中央下达的一般债务限额内,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9、。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第四点第五条第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第十三条县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
10、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第四点第六条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
11、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举措,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规定实行招投标,鼓励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片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第十七条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县级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设计审查、竣(交)工验收。加强现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完善。
12、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第五点第二条第十八条按照XX省公路条例规定,坚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处罚工作。乡级政府加强对村道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需要
13、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第五点第三条第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第二十一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
14、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第二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指标以省交通厅自动化检测结果为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40虬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39号第三点第六条第二十三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
15、量。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I。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应急抢险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第二十六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
16、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