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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参照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第三条一般性会议应当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召开,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对外合作、招生就业等需要在学院定点宾馆(酒店)召开的会议,须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继续教育处承办的培训会议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第四条学院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2、党政办会同计财处将学院会议费纳入年初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学院审批后安排经费预算。第五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六条学院会议一般按照市规定的第三类会议的标准召开;系部会议按照不超过市规定的第四类会议的标准召开。三类会议标准: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参会人数22011050380100四类会议标准: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参会人数
3、2201105038050第七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真实发生的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发生的费用不得调剂作为其他费用。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八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第九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者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
4、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特定会议外,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一)未经批准在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S)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监审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党政办会同计财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