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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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批准的在我院开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标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有益的办学经验,采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选择性和多样性,促进我院教育改革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二、设立与审批第四条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互换学

2、分,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院和相关院系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第五条凡有意向与国(境)外举办合作办学活动的系部,须首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附国(境)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学院对外合作办。对外合作办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经学院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后续的论证、洽谈、签署协议等工作。谈判过程中承办系(部)必须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

3、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第六条项目申请材料组织论证后,报学院讨论决定。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合同等文本的签署,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执行。第七条学院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我院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和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合作项目的中止或终止事宜须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三、实施与管理第八条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对外合作办,合作项目启动后的招生、教学等日常事务管理由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具体负责。项目合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外合作办:负责

4、对中外合作办学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负责在学院领导下与合作方谈判;负责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协助学院准备申报材料。(二)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负责合作项目与外方及其它非院内机构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处理与外方机构之间的正式洽谈事宜;依据合作办学方案设立专岗人员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专业教学、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外教管理、项目评估等;做好合作项目的学生的相关工作;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和一名专业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向对外合作办提交学期工作报告,总结项目进展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对外合作办帮助沟通解决的问题。(三)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制

5、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内外招生管理细则;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组织工作,负责招生宣传、招生录取、与录取的项目学生签订协议,负责合作办学项目未出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四)学生工作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细则的制定并指导该类别学生相关管理工作。(五)教务处:负责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细则;负责合作项目的课程、学分、毕业等管理工作。(六)计划财务处:负责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资金管理细则;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四、资金管理第九条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并收取学费的项目,收取的所有资金及各项服务收入均须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凡在国(境)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

6、学项目,我方从项目中所获得的全部分成资金也须上缴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第十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资金,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启动之前,学院同意的有关出访及接待费用由学院支出。项目启动之后,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开支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第十二条鉴于合作项目对教学要求较高、学生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学院除按与其它全日制学生经费切块方式划拨经费给承担合作项目的院(系)外,分成资金按照“一项一议”的原则根据合作情况确定。在合作项目开展期间,日常管理和教学管理相关费用从分成资金中支付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项目分成费的比例确

7、因办学需要进行调整,需报分管财务、对外合作的院领导审核批准。五、责任与追究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I)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信息,骗取钱财;(2)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3)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5)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第十五条院内各部门不得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具有法律后果的任何协议、合同、备忘录、意向书等。第十六条院内各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对学院名誉、信誉造成消极影响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订立协议后,由对外合作办统筹协调院内外资源需求,推进合作项目对接,督促推进协议履行,

8、由项目对接部门具体执行。对外合作办对协议的履行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及时将合作成果和绩效反馈各部门,并报送院领导。第十八条对外合作办负责对外合作工作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并于每年年底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类协议履行、对外合作开展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协议履行、合作成果、合作绩效等。第十九条合作协议出现纠纷时,执行部门应及时报对外合作办,并协同对外合作办与合作单位积极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院领导。第二十条各部门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对外合作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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