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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金融宣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金融宣传管理,规范金融宣传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的金融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金融宣传工作的内容包括:发布新闻或公告、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向新闻单位提供宣传材料、以单位或公务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文章等。中心支行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凡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办公室和行领导审查批准。第三条金融新闻宣传要坚持“把握全局,严守纪律,统一口径,内外有别”的原
2、则。对重大政策的宣传解释,必须与中央有关精神和总行的立场、观点保持一致。上级行出台的政策、规章和决策,原则上由上级行对外发布和解释,或按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和口径进行宣传解释。在宣传口径、时机和方式上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上级行。第四条办公室在审查新闻单位采访要求时,应要求新闻单位提供采访提纲,并认真查验采访记者的记者证或介绍信,经确认后再按程序报批。第五条报批程序:凡是重大、敏感、热点问题的采访,由办公室报行长审批;一般性业务工作采访,由办公室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回复采访记者。不能安排采访的,应委婉谢绝;领导批准同意采访的,按领导批示认真做好安排。第六条中心支行部门和个人,
3、一般不接受电话采访,要求采访的记者,必须到中心支行或指定地点现场采访。第七条中心支行统一安排的新闻发布会或重要采访,办公室应派人陪同记者采访。第八条办公室和被采访部门,应对媒体刊出前的样稿进行审稿。重要稿件要经办公室主任或行领导审签,并对审签后的稿件复印留存。第九条未经批准,中心支行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或以单位和公务身份对外提供材料、稿件或信息;不得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表与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相悖的观点或讨论敏感问题;严禁泄露尚未出台或正在讨论的金融政策、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或向有关单位提供类似的信息。第十条接受记者采访任务,一般由行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出席,科以下干部接受采访时,本部门要有一名科级干部在场。第十一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要按照预定的采访范围和上级规定的有关口径作答,不得超范围或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问题越权作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事项掌握不准的,应及时与上级行或办公室联系。第十二条在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数据或在发表文章中引用金融数据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中心支行已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