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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按照要求做好疫苗接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二、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检查,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