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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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52号修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一)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与
2、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3 .依法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1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2 .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3 .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本条第一款所列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第三条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
3、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禁止发证机关违反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
4、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建筑工程。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3 .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施工合同;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采购任务通知书(若无采购任务通知书提供采购计划表)和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还应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5 .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6 .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含监
5、理)的,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工程款支付担保。8 .质量、安全监督材料(已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提供证明材料)。(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 .工程规划、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建设资金落实、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等材料,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内容提交。2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三)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建筑,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非房屋产权人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施工的授权委托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提供依法
6、取得房屋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2 .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建设资金落实、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等材料,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八项内容提交。3 .涉及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或在工程施工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第八条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在规定的施工许可申报材料外,一并提交下列材料,可直接将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一)质量监督材料。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二)安全监督材料。1 .建设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拨付安全
7、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承诺书。2 .危大工程清单及其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承诺书。3 .建设、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第九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申请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三)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但不符合颁发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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