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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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事故管理,遵循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包括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工伤事故、未遂事故、污染扰民事故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凡在公司办公区域、运营分公司、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及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事故的报告、登记、调查

2、分析和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积极抢救、迅速报告、保护现场。第二章事故划分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c)O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I(XX)万以上5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I(X)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3、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按伤害程度分:1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2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3 .死亡。损失工作日按GB/T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进行计算。(六)按事故严重程度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 .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3 .死亡事故。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同时立即报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第六条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肇事者有责任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接到

4、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排除险情,保护好现场。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伤亡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四章事故调查程序第八条组织人员成立调查组(一)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组长、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二)

5、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程序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第九条调查组分工,进行现场勘察,技术分析(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工伤事故、设备事故、未遂事故、污染扰民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的管理;(二)综合部负责指导公司车辆交通事故的管理;第十条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的概况。(三)事故人员的受伤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及事故的性质。(五)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

6、防范和整改措施(七)必要的附件: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监管处理的重要文书,也是重要的安全技术文件,必须科学、公正、客观地对事故全过程进行调查之后,经调查组成员讨论,达成一致共识之后提出。调查组各成员必须在调查报告书上签名。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原则(一)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贲任者和全体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结合安全管理制度,分清事故的责任,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二)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及对事故负有其他相关责任的人员,按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离岗教育;离岗教育不合格的由公司相关部门重新安置。(四)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事故整改措施(一)发生轻、重伤事故,事故项目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停产1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并对项目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二)同一项目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轻、重伤事故,事故项目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停产2天进行检查整改,同时对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在建工地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三)同一项

8、目在本年度发生三起轻、重伤事故,事故项目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停产3天进行检查整改,同时对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在建工地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定的4类事故,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经过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分析,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一)发生轻伤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设备事故等,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下的:1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处罚200-300元;2 .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相关责任的人员处罚50-200元;3 .发生事故的分包

9、单位或班组的处罚按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执行。(二)发生轻伤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设备事故等,直接经济损失在2-10万元的:1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处罚300-500元;2 .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相关责任的人员处罚100-300元;3 .发生事故的分包单位或班组的处罚按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执行。(三)发生重伤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设备事故等,金额在10-50万元的:1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处罚600-1000元;2 .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相关责任的人员处罚100-600元;3 .发生事故的分包单位或班组的处罚按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执行。(四)发生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上级部门

10、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或经公司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执行,对触犯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五)本制度的处罚不影响安全责任清单管理考核办法等公司其它安全管理制度考核的实施。第十四条工伤事故的处罚款的缴纳及管理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金额进行缴纳。(一)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金额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供公司审批同意后的事故处理意见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在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或工资中扣除。(二)发生事故单位(或承包人)的处罚金额由相关部门提供经公司审批同意的事故处理意见交财务部,财务部在支付当事分包单位或班组的工程款总金额中直接扣除后再支付余款。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条款为试用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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