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十一章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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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引导案例n泰州浩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公司)与WicorWicor签订合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以仲裁的方式解决。20112011年5 5月2020日,浩普公司向法院提起与WicorWicor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WicorWicor以双方之间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泰州中院拟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并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上报。20122012年3 3月30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2012)民四他字第6 6号复函,泰州中院依法作出(20112011)泰中商外初字第00120012号民事裁定,认定该仲裁条款并未约定仲裁机构,且依据仲

2、裁规则不能确定仲裁机构,当事人事后并未达成补充协议,所以涉案仲裁条款无效,驳回了WicorWicor的管辖权异议。20122012年8 8月1717日,WicorWicor不服泰州中院的上述裁定,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于20122012年1212月1111日作出(20122012)苏商外辖终字第00120012号民事裁定,认定涉案仲裁条款无效,因级别管辖,本案由江苏高院审理。n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泰州中院将协议无效的认定情况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了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亚洲代表处。然国际商会仲裁院于20112011年1111月4 4日接受了WicorWicor提出的仲裁

3、申请,在浩普公司明确表示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下,于20122012年1 1月1212日依据当时有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确定仲裁地为香港。20122012年1111月2 2日作出了中间裁决,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并进而于20142014年7 7月1818日作出终局裁决、1111月2727日作出终局补充裁决,裁决浩普公司承担一系列责任(包括与合资公司之间的责任)。 Wicor Wicor以浩普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为由,向泰州中院提出请求承认仲裁裁决并强制执行。根据本案事实提出问题如下:n1. 1. 本案仲裁结果是按照内国仲裁即适用内地一香港安排进行审查还是适用纽约公约进行审查?n2.2.浩普公

4、司放弃选择仲裁地,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否可以指定仲裁地在香港?n3.3.根据纽约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分析泰州中院是否承认并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本章学习目标n了解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n掌握国际贸易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国际贸易仲裁的程序n重点掌握网上商事仲裁制度、国际贸易仲裁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条件。11.1.1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1协商2调解 3国际贸易仲裁4国际贸易诉讼课堂讨论11-1n如何理解国际贸易仲裁中的“国际性”?课堂讨论11-2n调解失败后进入仲裁程序:调解人是否可以担任仲裁人?11.1.2 国际贸易争议所适用的法律1实

5、体法的适用2程序法的适用 11.2.1 我国国际贸易仲裁法律(规则)11.2.2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1国际贸易仲裁机构的分类 2国际常设贸易仲裁机构 3我国内地常设仲裁机构 11.2.3 国际贸易仲裁协议1国际贸易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特点 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11.2.4 国际贸易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受理及答辩2仲裁庭组成3国际贸易仲裁审理4国际贸易仲裁裁决5 法院对国际贸易仲裁裁决的监督11.2.5 国际贸易网上仲裁1网上仲裁概念及其规则现状 2网上仲裁程序 11.2.6 国际贸易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我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 11.3.

6、1 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1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原则2我国关于国际贸易诉讼管辖权的规定11.3.2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1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及管辖权 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考量因素 3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11.3.3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复习思考题一、判断题n1国际贸易争议有效的解决方式只有仲裁和诉讼。n2国际贸易协议没有相应实体法适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仲裁员或法官决定。n3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瑞典,是国际商会附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n4美国仲裁协会是临时的仲裁机构,仅受理商事案件。

7、n5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机构只有一个,就是法院。二、单项选择题 1 . 下列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主要受理的案件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国际投资合同; B合作合同; C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D以上所有案件;2下列属于有效的国际贸易仲裁协议的是( )A中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在中国C地履行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B甲国A公司发邮件给乙国B公司,在电子邮件往来过程中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C甲国A与乙国B约定,将离婚事宜交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置;D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约定,双方就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外国仲裁委员会仲裁;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

8、查核实,一般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哪个情况,裁定可以执行( )。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C.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不公正,确无证据佐证; D.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4由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资成立的甲公司在北京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5台机器设备,并将该机器设备运到甲公司住所。设备运到后,甲公司经检测发现其中2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9、。在该诉讼中,应当适用( )法律。 A美国法律; B英国法律; C中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适用;5网上仲裁地的确定标准,下列说明正确的是( ) A网络域名所在地; B当事人约定仲裁地,当事人未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C由仲裁庭指定仲裁地; D网络的虚拟空间就是仲裁地;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原则的有(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协议管辖调解; D专属管辖原则;2下列属于常设仲裁机构的是( )。 A国际商会仲裁院; B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D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有

10、(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案件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案件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案件4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B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属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C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属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D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

11、我国行政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5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C为了营造良好国的国际贸易环境,我国法院一定要承认和执行D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四、简答题n1国际贸易诉讼与国际贸易仲裁的区别有哪些?n2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主要考量因素有哪些?n3按照纽约公约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

12、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n4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考量哪些因素?n5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原则?五、案例分析题n(一)当事人基本情况n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人)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华京路2号三联大厦南楼515室。n法定代表人Bernd Euler,该公司董事长。n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被反请求人)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B2-5地块。n法定代表人Henry Onggo(王恒心),该公司董事长。n(二)案件基本事实和仲裁审理情况n2005年9月23日,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下称黄金置地公司)作为业主与承包方西门子公

13、司签订“黄金置地大厦高(低)压配电系统供应工程”的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由西门子公司负责提供相应的设备,西门子公司应于2006年2月15日之前将设备运至工地。双方并约定,合同争议须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实体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等。n因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黄金置地公司于2007年9月21日依据货物供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主张西门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通知解除合同,请求裁决西门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110万元、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等。西门子公司以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无权受理为由,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庭审查后予

14、以驳回。西门子公司答辩否认存在违约行为,并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黄金置地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款人民币434余万元、赔偿相关仓储费等损失人民币172余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等。n 仲裁案件于2010年7月8-10日在新加坡第一次开庭,于2010年10月25-26日在上海第二次开庭,于2010年11月21日在香港第三次开庭。仲裁庭最终认定,黄金置地公司主张的西门子公司的多项违约行为中,除一项微小的履约瑕疵外,其余均不成立,而该项微小的履约瑕疵并不构成西门子公司的根本违约,黄金置地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非正当合法。据此,仲裁庭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裁决,基本支持了西门子公司的反请求,对黄金置地公司的请求事项予

15、以驳回。n上述裁决作出后,黄金置地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11月履行了裁决项下的部分支付义务,但未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西门子公司遂于2013年6月14日,依据纽约公约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n被申请人黄金置地公司答辩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合同履行地也在国内,且本案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具有涉外因素,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如果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有违我国公共政策的,相应的仲裁裁决就不应被承认和执行。因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有违我国公共政策应为无效,该仲裁裁决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西门子公司申请应予驳回。n西门子公司针对黄

16、金置地公司上述答辩意见反驳认为:第一,仲裁程序是由黄金置地公司依仲裁条款先行提出,在仲裁败诉后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况且,裁决作出后,黄金置地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说明其已承认并接受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第二,西门子公司是设立在中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现为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当于境外企业,且本案标的物主要部分是进口货物,故本案并非“不具涉外因素”;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并未明文规定没有涉外因素的纠纷不能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故涉案仲裁协议应为有效,仲裁裁决应予承认和执行。n结合本章所学,分析,我国法院是否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的机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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