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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2、美国统一商法典3、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掌握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活动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宗旨适用范围:A、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 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 C、货物买卖:6点排除适用 D、合同的订立及权利义务: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一、E组(内陆交货合同)EXW(Ex works)工厂交货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1、FCA(Free Carrier)货交
2、承运人(指定地点)2、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地点)3、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三、C组(主要运输已付)1、CFR(Cost and ft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2、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3、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4、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港)四、D 组(到货合同)1、DAF(Deliev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3、(指定地点)2、DES(Deliev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3、DEQ(Deliev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4、DDU(Deliev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5、DDP(Delieved duty paid)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各组特点 EXW (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各种运输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FAS 船边交货 FOB 船上交货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各种运输 海运、 内河 海运、
4、 内河 装 运 合 同主 要 运 费未付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运费保险 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海运、 内河 海运、 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装 运 合 同主 要 运 费已付 DAF 边境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未完税交货 DDP 完税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运 输由 卖方 承担, 为了 降低 风险, 卖方 可能 投保
5、陆目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 种 运 输各种运输 到货合同 五、常见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1、FOB卖方责任义务买方责任义务2CIF卖方责任义务买方责任义务3、CFR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2、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生效前 生效后 的收回4、承诺:公约对承诺采纳了到达生效原则由受要约人做出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5、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例外:要约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 受要约人已从行为上做出意思表示
6、6、合同的形式 公约规定:任何形式 我国对公约做出保留,只采书面形式二、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1、什么叫电子单证2、使用权用电子单证的意义3、电子单证趋于国际标准化4、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 解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的途径 国内立法 通过协议 国际立法三、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1、卖方义务: 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方式 担保义务 质量担保、所有权担保2、买方的义务 支付价金的义务 收取货物案例案例一: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了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
7、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试问:德国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二: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吨,每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试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案例三: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某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某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于2003.6.21复电;接受你方14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发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变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试问:上述行为存在哪些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