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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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是指通过考试合格或考核认定,取得中
2、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注册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福建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建筑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笫四条(注册类别)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请分为:(一)初始注册。已取得资格证书,首次申请注册的,应当提出初始注册申请。(二)增项注册。已取得注册证书,需增加注册专业的,取得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后,提出增项注册申请。准予增项注册后,原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注册专业有效期分别计算。(三)延续注册
3、。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四)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五)重新注册。因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注销、撤销、吊销等原因,导致注册证书失效,需再次注册的,应当在具备注册条件后,提出重新注册申请。第五条(继续教育)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或申请延续注册的,相应专业应当在申请注册之日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第二章注册申请条件第六条(注册申请)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符合注册条件的,可提出注册
4、申请并经其聘用单位同意后提交至注册机关。注册申请实行电子化承诺制申报。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提交注册申请时,须认真阅读承诺条款内容,正式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承诺制申报。(一)一年内申请重新注册超过3次及以上的;(二)被注册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重新申请注册的;(三)被投诉举报且正在核查的;(四)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分数低于50分的;(五)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六)拒不配合注册机关依法核查或不配合限期整改的聘用单位,其所属的人员注册申报业务。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其中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须取得福建省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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