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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重修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考补考指针对上一学期课程学生考试不及格,于下学期期初安排的考试。公选课及任选课不安排补考。二、重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重修:(一)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实践与实验课补考不及格;(二)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要求应修而未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三)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考试已合格,但对其成绩不满意者;(四)凡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时的1/3以上的课程;(五)凡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六)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者。三、重
2、修方式(-)组班重修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达30人(含30人)以上,统一组班利用周六、周日时间重修。由开课院系部组织编班,安排课表统一授课。(-)跟班重修由开课院系部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同性质同门课程所在班级插班学习和考试。(S)自学重修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四、重修的具体程序与手续办理(一)每学期期末,由学生在教务系统查阅个人成绩,同时学生所在院系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学期有考试不及格课程的学生。(二)每学期第三教学周为学生重修报名及缴费时间,重修的学生可根据培养方案查询本学期的课
3、程开出情况,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报名,填写学院重修课程申请表,过期不予办理。(S)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信息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重修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和开课院系部审核。(四)学生持学院重修课程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后,持学院重修课程申请表和缴费收据,到开课院系部办理课程重修,取得重修资格。(五)开课院系部在汇总已具有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后,于第四教学周会同教务处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做出安排,并于第五教学周将重修课程表反馈给学生所在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五、重修课程的考试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一)学
4、生的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随重修学习班级课程考试同时进行,不单独安排。(二)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同时办理重修课程考试缓考手续,于下学期参加缓考。(S)组班重修的应由课程所在院系部于课程结束时组织随堂考试。六、重修课程的组织与管理(一)重修一般安排在跨学期进行。对于每学期均开设的课程性质相同的课程,可提前重修。因培养方案调整而不能随低年级重修的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与开课院系部协商后确定重修课程与时间。(二)所有重修学生必须进行登记,并落实到开课班级,开课院系部于每学期的第四周前将课程重修学生名单送至各任课教师,并将汇总表交至教务
5、处。(S)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五周至第十五周的双休日或周一至周五9、10、11节;自学重修学生与辅导教师商定时间,辅导不得低于10次。七、重修成绩的记载(一)教师在登记重修课程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二)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成绩,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S)因对某门考试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而获准重修者,课程考核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四)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八、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职责(一)认真执行重修课程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考核;(二)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三)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四)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九、重修收费(一)重修课程应按湖北物价局核定的重修收费标准执行,按重修学分交纳重修学习费。(二)重修收费由学生所在院系收齐后统一交财务处,用于重修教学、重修考试及相关教学管理等支出。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