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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建设和谐校园,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部门(含各院系部、各单位,下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及各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学校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2、,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校办公室是学校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学校信访工作制度;(二)受理、转办和承办信访人向学校提出的信访事项;(S)承办上级和学校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问题以及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五)督促各部门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六)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负责校领导接待日安排,负责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管理;(A)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
3、作;(九)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第六条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指定政治素质过硬、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由其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保证本部门信访工作顺利进行;(二)承办校领导交办、校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报告处理结果;(S)处理信访人直接提出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四)对事关重大、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信息及时报告校办公室,并先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五)协助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六)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
4、工作;(七)做好本部门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第三章信访渠道及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七条学校及各部门应通过校园网或部门网站、校务公开栏或部门公开栏等方式,公布学校或部门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信息,为信访人提供方便。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以依法向学校及各部门提出:(一)对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等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二)对学校各部门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S)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及失职行为的投诉、检举。第九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第十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学校或部门公布的信访接待时间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
6、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访闹访,不得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第十三条学校及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明确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第十四条校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学院信访处理笺,及时送交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本部门的职责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处理权限属于本部
7、门的,由信访工作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信访工作负责人难以处理的,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二)信访事项处理权限不属于本部门的,转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办理。(S)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阅示。第十五条各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学院信访处理笺,及时送交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本部门的职责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处理权限属于本部门的,由信访工作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信访工作负责人难以处理的,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二)信访事项处理权限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提出。(S)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
8、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由首访部门主动协商相关部门处理;因职责不清、受理有争议的,报校办公室协调解决。(四)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校办公室。第十六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组织调查。第十七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的期限和部门。情况复杂的,报有关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出具延期告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校办公室书面
9、提出复查请求,校办公室应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向信访人出具复查意见书。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信访机构提出复核请求。第十九条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信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请求再次来访的,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的,不再受理。第二十一条校办公室发现各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促提醒,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
10、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S)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第五章信访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机制。学校领导主要通过校领导接待日、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等工作载体接访。各部门负责人可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等多种方式,及早化解矛盾和纠纷。第二十三条建立解决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工作机制。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
11、、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健全经常性教育疏导机制。认真研究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和规律,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和搭建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回应民意的有效平台。第二十五条建立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坚持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相结合,将信访工作纳入学校干部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第六章信访工作纪律第二十六条学校及各部门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
12、衍、拖延。第二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各部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信访人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阻塞交通,干扰社会秩序和学校工作秩序的;在接待场所滞留并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部门的;破坏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经劝阻或批评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