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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充分合理利用我市丰富的竹类资源,发展壮大竹产业,促进以竹代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崛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末,全市竹产业总产值达到60亿元。完成低产低效竹林改造面积100万亩,立竹总量达到3.5亿株。新建竹林经营道路1500公里。创建毛竹用材林、丰产笋竹两用林、雷竹示范基地100个。培育竹业生产合作社、种植大户500家。培育规模以上竹产业企业1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5家,5000万元以上10家。竹产业化辐射带动农户50万户,户均增收5000元以上。争创国家知名品
2、牌5个,有机食品认证5个。规划和建设12个笋竹交易市场,初步形成竹产业现代物流体系。二、发展重点(-)大力培育竹(笋)资源。以提高现有竹林林分质量为重点,以垦复低改为主,新造竹林为辅,实行定向培育和集约经营,提升竹(笋)资源培育综合水平。通过建设完善一批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示范竹(笋)基地,提高市场有效供给能力。“十三五”期间每年改造低产竹林20万亩,培育毛竹笋材两用林5万亩,新造雷竹林2万亩。重点扶持规模在IOOO亩以上的毛竹用材林、笋竹两用林和雷竹示范基地。支持竹林道建设,降低竹林经营管理成本,开发远山闲置竹林资源。鼓励发展竹(笋)业生产合作社,各级竹(笋)业生产合作“示范社”享受同级龙
3、头企业优惠政策。(二)全力发展竹(笋)加工。推进竹材精深加工,加快以竹代木步伐,重点发展竹建材、竹家具、竹地板、竹纤维、竹炭等新产品。支持竹胶板、竹工艺品、竹筷等传统产品的提质升级。发展食用竹产品加工业,主要发展竹笋、竹醋、竹饮料等。培育笋竹加工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要扶持和引进竹建材、竹家具、竹地板、竹纤维、竹笋加工等科技含量高、环保性能好、市场潜力大的产品项目。鼓励企业走多层次加工转化增值的路子,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投入,促进各类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强化企业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林产品质量安全
4、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着力建设竹(笋)交易平台。在竹(笋)交易量较大的地域,规划和建设笋竹交易市场,探索建设笋竹交易新型实体商店,配套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网购网销。建设笋竹信息交流网络,及时搜集和发布产品信息和新技术新产品发展动态,介绍各地竹类企业最新发展成果。(四)努力开发竹生态旅游。充分发挥竹林风光优美、空气清新、环境宜人的特点,挖掘竹文化内涵,开发竹旅游产品,大力发展“竹农家乐”“竹农庄”,规划建设竹海走廊和生态公园,推动竹生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竹生态旅游企业享受竹产业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竹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
5、府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市林业局。市林业局负责全市竹产业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业产业管理机构承担。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税务、科技、市场和质量监督、工信、商务、旅游、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合作与协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形成各方支持竹产业发展的合力。(二)整合项目建设。扶持低产低效林改造,积极争取省级林业发展资金竹类特色产业项目和林下经济发展等项目。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林地流转机制,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示范基地。争取林业公路建设项目对竹类基地的支持,加快
6、竹类基地与近邻公路的连接贯通。加快丰产竹林的林道建设,支持林区作业道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相对集中、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及其它可用于产业化发展的资金,大力支持竹产业发展。(三)加大财政支持。市财政每年从年初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竹产业发展。研究落实“资源培育”“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培育”“企业创新提升”“品牌建设”等财税支持政策。加强信用建设,完善担保措施,支持金融机构为竹产企业并购重组和科技研发提供贷款支持和融资服务,建立面向林农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开展
7、符合竹产业特色的多种信贷模式的融资业务。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龙头企业融资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竹产业重点县也要统筹安排一定资金,制定具体的财税激励政策,扶持竹产业发展(四)落实优惠政策。全市范围内暂停毛竹各项收费,毛竹资源的管理按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执行。竹类种植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经营林地上的竹笋归经营者所有。对现有规模以上竹类企业和新引进的符合我市发展要求的竹产业企业,享受我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地、用水、用电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供水、供电、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五)实行税费减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
8、省和市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竹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种植业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销售本企业自产的林产品,免征增值税。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林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企业与科研院所等的对接、
9、联合,推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通过购买专利等办法,提高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力度。建立政府、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机制,积极引进和培养竹产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健全科技培训推广体系,强化竹种源选择、种苗培育和推广、竹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和指导,提高科技兴竹能力。加强实用技术培训,普及竹类资源培育先进技术。允许科研院所、林技推广部门的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直接参与竹产业发展。(七)实施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林产品地理标志。从2016年起,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新认定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成功领衔制订(修订)与其“拳头”林产品生产关联的国家标准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从市本级年初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八)发挥行业作用。发挥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和自律作用,推动企业合作。大力弘扬竹文化,提高竹产品的社会认知度,培育知名品牌,推动建立现代竹产业生产经营体系和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市竹产业协会在技术培训、人才技术引进、信息交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新机制,促进竹产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