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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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18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司法厅2022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

2、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全省

3、公共法律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一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分级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一注重评用结合。促进职称评价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二、主要内容通过健全职称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

4、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一)健全职称体系1 .完善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2个专业类别。其中,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2 .健全职称层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

5、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关系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3 .优化专业设置。根

6、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二)完善评价标准4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5 .突出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

7、、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改变过于强调论文、论著现象,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6 .推动实施分类评价。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可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公共法律

8、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1)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2)。(三)创新评价机制7 .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核认定、专家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正高级职称评审一般采用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8 .畅通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中通过各种方式使用的编制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可不受

9、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四)衔接培养使用9 .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使用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从事相应岗位工作。10 .促进职称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相衔接。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

10、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进职称评审与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五)加强监管服务11 .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注重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高级人才担任评审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

11、12 .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资格。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行业协会监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13 .优化评审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职称评审工作,利用职称评审系统,逐步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精简申报材料,优化申报流程,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

12、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捷服务。三、组织实施(-)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本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队伍现状,做好政策解读,对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加强宣传,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

13、,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改革,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改革工作,并为参加职称评审机构和人员提供便利,营造有利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附件:L黑龙江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1黑龙江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证员的品德、能力、业绩,依据人社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C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法定条件,在我省公证

14、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资格名称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三、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第五条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第六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七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第八条学历与资历一、四级公证员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

15、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二、三级公证员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三、二级公证员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四、一级公证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三、已经离退休的。四、法

16、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四级公证员一、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二、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办理基本的公证事项和事务。三、年均办理公证5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1件,无错、假公证。第十一条三级公证员一、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历、能力(一)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二)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三)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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